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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推官是个什么官职

明朝推官是个什么官职



推官,是古代官名。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沿袭唐制。

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开封府所属设左、右厅,每厅推官各一员,分日轮流审判案件;临安府设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观察推官。金朝时推官始为地方正式职官,品秩为从六品或正七品。

元朝各路总管府及各府亦沿置,掌治刑狱。

明朝为各府的佐贰官,属顺天府、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由吏部铨选。别称推府、豸史、司李,与知县并列则省称推知。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些非常著名能干的推官,如明万历十九年就曾发生过应天巡抚李涞迫害苏州知府石昆玉的冤案,后李涞被苏州府推官袁可立弹劾丢官的故事,案件震动江南朝野。

对于李涞和石昆玉之间的孰是孰非,袁可立早就辨得一清二楚。在“同列为缩项”的情况下,他正气凛然地表示“吾自任之!吾奈何以上台故诬贤太守”,他亲自担任主审官,按状依法为石昆玉洗雪冤狱。案件调查完毕,当着李涞和众官的面,袁可立大声宣读判词,“中丞(李涞)愧甚,举屏自障”,袁可立“读法声益厉”。

经此一击,李涞在苏州官场可谓丢尽颜面,尽管有王锡爵为政治靠山,自觉理亏的他还是很有自知之明地自劾去职。以七品之卑斗翻四品之尊,袁可立的不畏权势和正直气节,不仅使他声名远扬,也成就他为中国历史上的“推官”楷模。

明代推官需要听审的案件大致包括以下三类:

一、百姓递交的案件。

府州县是初审衙门,明代推官需要直接听审百姓递交的案件。祁彪佳,天启二年(1622年)进士,授福建兴化府推官,其《莆阳谳牍》收录了他任职期间听审的案件。其中有案件注明“本府”,比如卷一下“本府一件圈谋杀骗事”等,应该就是推官初审的案件。

本府初审的案件,杖罪以下可以直接发落,杖罪以上的案件则要申详按察司和巡按御史,即由按察司和巡按御史进行复核,其中死刑案件则要上报中央,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进行进一步审核。按察司和巡按御史若发现案件审理不明确、定罪量刑不合适等问题,会将案件驳回本府进行重审重判。

二、上级各机构批发下来的案件。

《莆阳谳牍》卷一中“按察司一起极冤事”、“粮饷道一起欺孤势占事”、“分守道一件攻获海洋强贼事”、“分巡道一件谋害事”、“提学道一起起灭事”、“屯道一件殃军事”、“察院一件万冤事”等应该就是这一类案件。

《大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布政司和按察司及其派出机构即分守道、分巡道等,以及察院即巡按御史等机构,均可以接受百姓词状,但不能亲自审理,而需将案件批发至府州县等初审衙门先行审理。这样的案件对推官而言具有为上司代行审理的意思。推官一般要将审理的结果申报当初批发的衙门和官员,上级批发衙门如果认为审理不合适的,也有可能提出意见和疑问,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三、州县案件的复核。

州县作为府的下级机构,初审之后的案件需要递交府级的推官进行审核。明代推官审理案件除了杖罪以下的案件可以自行处理、自行发落外,杖罪及以上的案件,无论是初审还是复核,都需要转呈上级司法机关审核。明代详谳制度的细密,由此得到体现。上司的复核可能成为一种牵制。明代官员均提到推官职位之难,其中经常被提到的一点就是明代推官处于司法体系的最下层,因此在案件的审理断处中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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