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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概要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概要



第一篇: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概要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

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七条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勘察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

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4)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7)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10)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4)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7)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

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2)改变空调系统;(3)改变节能性能。

5、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第四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

第六条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三)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相符。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审查合格证书》(格式见附表),并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应 的审查合格证书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不规范行为,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有关委(局),各有

关单位。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4月3日印发

第三篇: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程变更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设计变更,对工程变更在设计上的必要性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应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含修改)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四)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及时按规定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五)在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附上投资估算。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等)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施工图后的30天内,结合中标文件和合同编制施工预算,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将施工预算与中标造价进行比较分析,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经业主审批后方可有效。

(二)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变更情况,按合同实施变更等,不得因费用负担原因而拖延工程进度;

(三)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况,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时必须提供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

(四)每月20日前整理汇总和编写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

三、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的 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单价和金额,并对未在合同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3.新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标准。4.涉及变更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七)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后须于2日内审核完毕,提交给项目管理单位复核。

四、业主各部门内部职责:

本办法中的业主是指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工程及配套项目的投资方及使用单位,即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心(集团)下设项目办,项目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

(一)总工室:必须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会同有关单位对变更方案从工程技术及经济上进行总把关。对任何涉及设计变更方案从技术上进行审批,从经济上提出审查及投资控制意见。负责组织并督促审查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

(二)招标部:提供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变更对比的依据。确定工程变更涉及的合同内项目、合同外项目是否需要按有关程序招标。

(三)合同预算部:作为工程变更造价审核的职能部门,必须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造价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负责审查各种变更相应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会同工程

主管部门对合同价款及合同范围的影响作出预测和判断,负责审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合理单价,在变更的投资控制上把关。负责施工图预算、施工造价预算及有关对比分析的审核,报批后作为工程变更和投资控制依据。负责将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报项目办和公司审批。

施工变更是指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或有经济更优的施工方案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外的工程变更都归属于施工变更。

(三)按变更提出单位分类,可分业主提出的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四)按单项审批权限大小分类,可分为I类、II类、III类,即重大变更、重要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II类变更按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大小又分为A、B、C三级。各类变更定义如下:

1、I类变更,即重大变更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为I类变更

(1)涉及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规范、重大方案等与既定设计或合同发生变化的变更,或造成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变更。

(2)不改变审查意见,只改变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主要施工方案、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的合同变更。

(3)合同外项目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人民币(下同)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4)合同内项目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2、II类变更,即重要变更

除I类、III类变更情况外,凡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者(含3万元)的工程变更。该类变更根据金额大小又分为A、B、C三级。

3、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

指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者(不含3万元)的工程变更。包括变更技术简单以及辅助工程设计、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或需要补充勘察资料等,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不影响主体工程等的简易工程变更项目。

二、变更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变更类别和级别设臵,分为五级审批,审批主体为监理单位、工程部、合同预算部、总工、总经理。I类、II类、III类变更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由工程部、合同预算部、总工审查批准,报总经理审批。工程部需每月25日前公司书面汇总报告本月全部变更情况。

1、合同内项目:

(1)A(3万至20万)(含3万元,不含20万元)级:变更工程部形成书面意见(会议纪要或变更处理表等),由工程部总工审签后,报总经理审批(以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即可实施,但要及时将每单工程变更情况报合同预算部审阅备案。

(2)B(20万至50万)(含20万元,不含50万元)级:

工程部及合同预算部及总工讨论并形成意见,由总工签名后,总经理提出审签意见,由董事长审批(以项目办主任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3)C(50万至100万)(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级:公司领导讨论并形成意见,由总经理签名后,主管工程总工提交公司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讨论,形成会议决定,由董事长签批(以前期经理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三)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的审批权限

1、III类变更,总经理审批,但须向公司报告此类变更具体的审批方案。工程部须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合同预算部预算监督检查。

2、III类变更,变更工程项目累计审批额达到或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不含预留金)时,这时及以后的所有III类变更均须公司上会讨论。

(四)设备材料的变更,涉及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审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涉及变更设备材料的选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同一项目若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变更,则从 凡是与技术参数有关的变更,必须先由设计单位审核确认方可变更。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I、II类变更程序

此二类变更由业主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由施工单位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提出意见;其他单位提出的,由监理单位在2天内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提出意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在2天内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总工在3天内审核批准后(按业主内部的规定程序),监理单位下发,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实施。

二、III类变更程序

此类变更参照以上程序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并报业主备案。

一、所有重大项目节点工期的变更均应在项目办主任组织项目办会议上讨论形成意见,报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审批。

二、所有的工程变更均必须严格按照本变更管理办法执行,非职责范围内的变更均属于无效变更。

三、本办法涉及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承建的致远公馆商住小区应由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及监理单位负责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若监理单位未及时全面履行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履行。

四、本管理办法由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五、本管理办法2014年09月15日起试行。附件: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变更前附表

第四篇: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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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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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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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三、建筑平面图

1.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1)缺指北针;(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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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上的位置表示;(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8)缺地面伸缩缝;(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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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五、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六、构件安全与防火性能审查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一)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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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梯段踏步级数。有出现违反不应超过18步,亦不小于3步的规定,出入口平台下(梁下尺寸)不满足≥ 2.0米,梯段净高不满足≥ 2.2米 的规定。楼梯平台净宽不满足,应从扶手中心线标起,不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米。

2.有儿童使用的建筑。楼梯梯井大于 0.2米 时,未设安全防护措施,住宅、托、幼建筑、中小学校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等允许儿童进入活动场所,楼梯竖向立杆间距大于 0.11米,不满足规范要求。

3.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室外辅助防烟楼梯,在楼梯周围 2米 范围内的墙上开设窗洞口,不满足规范要求。

4.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有开设其它门洞或封闭楼梯间门采用一般胶合门板等,未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双向弹簧门(用于低层建筑)。

5.需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的首层楼梯间。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未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儿童使用场合的栏杆防攀登的措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7.疏散门常见采用卷帘门,而不是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二)电梯设计

1.消防电梯的一些构造要求不满足。特别突出的问题是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未按规定开设甲级防火门。此外常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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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电梯前室未按规定设消火栓。

2.消防电梯井道底应考虑排水,但往往没设计排水设施和贮水的空间。

(三)建筑构配件

1.防火墙设在转道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满足≥ 4.00米 的要求,又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还有紧靠防火墙两侧窗的水平距离满足不了≥ 2米 的要求,又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分别独立设置的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设检查门,其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栏杆(栏板)、女儿墙等安全防护(包括高度、防攀登、防坠落和竖杆间距等)。经常会不满足规范要求(防护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

4.无直接对外开窗的卫生间需设排气道。并需设有进风口,设计时(住宅)往往缺排气道或进风口。

(四)建筑无障碍设计内容涉及面广

无障碍设计(在工程建筑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了: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交通医疗建筑;学校、园林建筑;高层、中层住宅及公寓建筑等以及它们需设计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各施工图存在问题较多。业主往往认为,我单位无残疾人员,不必作无障碍设计,有些设计人员一味迁就业主,不作无障碍设计,有的仅在入口处设计坡道,漏做无障碍厕所及电梯,针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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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有待于设计人员和全社员提高认识,重视无障碍设计(如北京市就明文规定,建筑总说明中必须写明无障碍设计内容),以体现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怀和人性化设计。

以上问题只要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引起重视,认真一一检查,就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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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高等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诗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申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认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互程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工程项目应当送行施互图审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队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客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类别和等级原则上自主委托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查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委托审查应坚持自主、就近.的原则,以便于市场监管和提高服务效率。原则上不得跨省送择审查机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跨省域选择审查机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符各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四套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违反上述条款其中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任意减少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 容。对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以外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考。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O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需要复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士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审查合格书应自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具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送审的四套施工图泡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三套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备案表、审查合同、不良记录衰和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除第九条第一款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和全套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二一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统计数据情况,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季未和年终后五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汇总资料。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各地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其人、财、物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一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王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九条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入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o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应当有高级王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O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居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l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议上市政工程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l/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税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覆盖面和服务时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砬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帝请表;

(二)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三)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2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公场所、资信证明;

(六)单位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资料(含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 设宴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一)单位申请,报省辖市、省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不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齐相关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无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认定条件、执业行为、审查质量、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情况。对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建设部第134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扰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厅原印发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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