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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

【发布单位】成都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2002-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贯彻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和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治保会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结合成都实际,现就中保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治保会组织建设

(一)治保会组织的设立,城镇应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应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或商场,按单位成立治保会。根据需要,治保会可以下设治保小组。

(二)治保会成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少、治安情况复杂度确定,但不得少于5人。治保会设主任1名,视情况可设副主任1?2名。治保会主任原则上由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或商场的治保会主任,应由该单位党委成员或保卫部门领导兼任。

(三)凡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5周岁以下的人员,经审查合格,均可担任治保会成员。

(四)治保会成员可通过社会招聘和群众选举两种形式产生候选人,经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保卫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审查合格后,才能聘为正式成员。不称职的治保会成员,经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保卫组织和公安派出所批准,予以辞退。

(五)治保会受居(村)民委员会领导或企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及其保卫部门领导,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工作。

(六)城镇每个社区应建立专职治保会巡逻队,农村每个村应建立治保会巡逻队。

(七)治保会的工作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主要采取政府统筹、地方财政、集体经费等形式筹集,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负责。

二、明确治保会工作任务

(一)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禁毒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制观念,增强自防能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

(二)协助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疏导调解治安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集敌、政、社情、治安动态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及闹事苗头等各类信息。主动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行为及动向。

(三)组织群众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教育和改造;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邪教组织、吸毒、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

(四)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协助有关人员保护发案现场,并为查处工作提供线索。劝助、制止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五)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督促外来暂住人员、出租房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协助公安机关查验外来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查验出租房主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六)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居民院落、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要害部位、重点目标的安全,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被通缉、追捕的犯罪分子要及时扭送公安机关。

(七)协助公安机关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建立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及时向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健全治保会工作制度

(一)治保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

(二)治保会每半年要向党委政府,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居、村委员会、群众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根据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改进和调整工作措施。重大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三)治保会成员每月组织一次政治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四)治保会须建立《学习培训登记薄》、《治安巡逻登记薄》、《帮教对象工作登记薄》、《调解纠纷登记薄》和《安全检查登记薄》。各项登记要清楚、完整。

四、严格治保会工作纪律

(一)治保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不得泄漏机密。

(二)治保会成员要做到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坚持原则,不包庇坏人,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偏听偏信。

(三)治保会不得参与警务执法活动,严禁治保会成员代行民警值班、接待群众报案和使用警车、警械及警用装备。

五、建立治保会考核奖惩机制

(一)建立治保会工作奖励制度,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治保会集体和个人,适时地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治保会工作台帐及人员业绩档案卡,并作为对成员奖励和继续任用的依据。

(三)公安派出所要帮助治保会制定工作目标,分解量化治保会成员工作任务,定期对治保会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txt2机会靠自己争取,命运需自己把握,生活是自己的五线谱,威慑呢们不亲自演奏好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

第一条 为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因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特在成都市推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金)。为了保障少儿住院互助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少儿住院互助金征集、使用、支付、结算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遵循政府组织、互助自愿、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参加者缴费金额全部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因伤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因病、因残疾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四条 成立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统一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进行监督,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下设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管理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

(二)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汇总分析互助金的收支动态,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专家,对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的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

(四)对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复查审核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报销资料;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信息系统;

(六)定期公布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七)规范和简化结算报销程序,确保少儿住院互助金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宣传和动员少儿家庭及中小学生、儿童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用于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教育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积极倡导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通过学校开展宣传活动,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家长自愿为孩子交纳少儿住院互助金,并使其达到较高覆盖率;

(二)支持和督促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托幼机构收取在校、在园学生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督促学校负责核实本校学生生病住院期间出勤情况并向学生家长出具证明;

(四)帮助各学校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组织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对经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出需作进一步鉴定的事宜进行裁定;

(三)支持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机构,收取、上缴非在校、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实施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和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组织开展各种公益宣传活动,使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深入人心;

(二)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取非在校、在园少年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支持、督促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收取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第十条 各区(市)县应成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委会,管委会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工作的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征缴和上解工作;

(三)负责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定期公布当地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情况,接受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交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学40元。以后可根据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调整交费标准。

第十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每学收取,有效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收缴时间定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收缴互助金手续(在缴费期以外时间出生的满月新生儿可在满月后的1个月内交费)。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参加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费用,通过学生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收缴。

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含在缴费期以外的时间出生的满月婴幼儿),凭户籍证或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

对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需交纳的费用及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在民政部门申请适当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可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向残联申请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全额存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专用账户。

解缴互助金的程序:由收费单位直接缴入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的“收入归集帐户”,并附缴费花名册及表格;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汇总后,统一将资金上解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并符合少儿住院互助医疗范围,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部分费用。

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可按规定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由家长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规定分级距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在每一学内,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最高金额为每名中小学生、婴幼儿8万元。

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金补偿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伴和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床的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三)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四)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五)因第三方造成伤害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六)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申报准入程序,报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用药目录》、《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用药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诊疗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大病门诊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并按照规定办理病人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采用医院结算方式,出院时患者家长免交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部分,该部分由医院向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申请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医院结算的,可持相关资料到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结算。

第二十条 对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定点医院每月汇总后上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初审,经初审后上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复核,复核后由区(市)县少儿互助金管理中心直接与辖区内定点医院结算。

对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市和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

第二十一条 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发生争议时,由各级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专家组负责鉴定。经鉴定属不合理或非少儿医疗互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和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可拒绝支付;属医院责任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属参加人责任的费用(报销以外的)由参加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城乡低保户和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发生应由患者家长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若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发生超支,可由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申请开户银行垫付,次年在筹集的互助金中归还,也可由红十字会募集资金予以补充。少儿住院互助金有结余则结转下一使用。

少儿住院互助金利息收入计入互助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收入归集户”(收入过渡户)和少儿住院互助金“支出户”。

第二十五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各级政府安排,不得从少儿住院互助金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委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表彰会,对大力支持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社会力量和在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清欠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清欠办《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清欠办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

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

(市清欠办 2006年3月)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综合管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具体负责保障金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建工、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协调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五条 保障金缴纳标准: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

(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

第六条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前按本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逾期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第七条 施工企业缴纳保障金达到规定标准后,期满一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退还本企业保障金总额的20%;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每年分别退还余额的30%,但累计退还的数额最多不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障金缴纳标准的70%。

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2~3倍缴纳。

前款措施的实施,由市建工局及各相关部门于每年三月份提出,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建工局在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设立保障金缴费、支付窗口。市建工局收缴保障金后,应当当场出具相关收据和证明。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执行保障金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施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出具缴纳保障金的证明。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施工企业缴

纳保障金的证明。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难以支付民工工资时,可以申请使用本企业的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资。施工企业申请使用保障金后,应当在90天内等额补足;如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提前退还保障金的,其保障金缴纳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保障金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填报《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表》,提交建设系统政务大厅保障金支付窗口;

(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进行核实,并签署核准意见;

(三)市建工局根据核准额度在保障金账户中支付;

(四)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支付给民工个人,由民工个人签字领取。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撤离本市,或者企业注销,或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期满一年未承接新工程项目的,经施工企业申请可以全额退还保障金。保障金的全额退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填报《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提交建设系统政务大厅保障金支付窗口;

(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还保障金的决定,并在统一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15天后,市建工局向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退还保障金余额和银行活期利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工程款或者分包工程款的及时到位。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民工的工资。

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当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招工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将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民工工资发放台帐。

第十七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分包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工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各企业保障金的缴纳、使用及账面情况报市建委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建工局应当对保障金的缴纳、支付、退还等加强日常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好统计台账工作,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保障金的缴纳支付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评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txt有谁会对着自己的裤裆傻笑。不敢跟他说话 却一遍一遍打开他的资料又关上。用了心旳感情,真旳能让人懂得很多事。╮如果有一天,我的签名不再频繁更新,那便证明我过的很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应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区(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社会捐赠和教育基金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教师工资逐步增长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主要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捐资助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5〕6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5〕6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学校部门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依法筹措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第十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基本支出的支付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基本支出经费实行按月按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中央、省、市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核拨到所属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实验实习、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及维护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安排。信息技术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安排。教师培训

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易损易耗物品由学校根据公用经费预算额度自行采购,大宗物品可由区(市)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区(市)县教育部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经费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下达专项资金拨款计划。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提出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按进度支付。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5号)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不得因为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补助而减少对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力度,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和学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和目标督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收学杂费政策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交通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73号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200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的 北京市交通文明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交通文明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04―200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厅印)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交通文明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04―2008年)

(市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为加强首都交通文明建设,提高市民交通文明素质和城市管理水平,创建一流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提高市民交通文明素质,创建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为目标,增强市民交通文明意识,规范交通行为,加强首都交通文明建设,提高城市交通文明水平。

二、规划目标

全面提高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质,做到全社会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组织健全,交通文明宣传广泛深入,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行车走路文明有序,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保持全国较低水平。

2005年以前,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率、知晓率达到100%,城镇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率、知晓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外地来京人员交通安全教育率、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专业运输单位月考核违章超标率下降到20%以下,社会单位季度考核违章超标率下降到5%以下,交通安全单位(全年无事故)达到70%,交通文明单位(市区级先进)达到50%。

到2007年,力争城镇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率、知晓率达到100%,农村居民、外地来京人员交通安全教育知晓率达到95%以上,专业运输单位月考核违章超标率下降到10%以下,社会单位季度考核违章超标率下降到3%以下,交通安全单位(全年无事故)达到90%,交通文明单位(市区级先进)达到70%。

三、工作要求

交通文明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首都交通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交通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交通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全面部署。

各地区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区县政府主管副区县长、公安分局(县局)局长、交通支(大)队长、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负责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确保工作人员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资金保障到位。

各级精神文明办公室要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交通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把交通文明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内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交通文明建设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实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特别是专业客运单位的管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文明教育,把交通文明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工作计划。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认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开展交通文明创建活动,落实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教育”的原则,教育好本单位的人,管理好本单位的车。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对交通文明建设工作的投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交通文明建设公益事业,确保交通文明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交通文明创建工作,并与精神文明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四、实施措施

(一)大力开展社会化的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交通文明教育是国民的终身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宣传教育体系,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完成。

加强单位内部的宣传教育。各单位要把交通文明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会议、广播、板报、宣传材料、座谈等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交通文明宣传教育,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总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机场、车站、农贸市场、繁华地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要通过标牌、公益广告、图片、音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流动人员的交通文明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户口登记、劳动就业、家政服务、旅馆饭店接待等服务工作中,要积极向外地进京人员宣传交通安全知识;通过居(家)委会、老年活动站、市民文明学校、社区警务工作站等渠道,加强对市民的交通文明教育;在公交车、长途汽车站、进京火车上开展交通文明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渠道加强对农村居民的交通文明宣传。通过以上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全方位的交通文明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提高群众的交通文明素质。

加强宣传报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把交通文明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围绕热点问题,大力开展交通新闻宣传报导。全市各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都要积极进行交通文明宣传。北京电视台着手建立交通电视频道;全市各主要报刊设置交通新闻专栏;进一步办好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

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有交通文明宣传教育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一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对重点司机、新司机、事故违章司机要强化宣传教育;二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检查,确保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三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评比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四要重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文明行车、顾全大局、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意识。

切实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和专业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各专业运输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克服只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的思想倾向。要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目标管理考核。

加强对私有机动车和私车驾驶员的管理。私车驾驶员要参加所在单位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单位的安全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私车驾驶员要参加社区开展的交通安全活动,接受社区的安全管理。

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文明教育。依靠托幼单位和社区,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抓好学龄前儿童的交通文明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学生的交通文明教育,把交通文明教育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之中,并与创建文明学校相结合,切实提高交通文明教育水平。高校要增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能力,在上下学交通高峰时段,自觉维护学校门前和校园内的交通秩序。

(三)运用科技手段实施交通宣传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内部交通科技管理体系,建立交通宣传网站,利用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和车辆、秩序管理等各种交通信息开展交通宣传。在现有各支(大)队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面,实现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四)全面开展交通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实行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内容,提高考核管理水平。

全面开展创建交通文明社区、文明村活动。加强社区、行政村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并设立固定交通文明宣传标语、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到2005年,全市60%以上的社区、50%以上的距国道、市道一公里以内的村庄达到交通文明创建标准。到2007年,全市80%以上的社区、70%以上的距国道、市道一公里以内的村庄达到交通文明创建标准。

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凡因交通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实行交通文明一票否决制度。各单位凡交通违章率超标、交通死亡事故超标、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不得被评为首都精神文明单位。

(五)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交通安全宣传管理队伍。

加强交通民警队伍建设。本着正规化、专业化、知识化的要求,加强交通民警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区(县)、街(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各单位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各级精神文明办公室要继续加强对文明乘车秩序的工作领导,加强交通协管员和文明乘车监督员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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