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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浅谈2011-11-25

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浅谈2011-11-25



第一篇: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浅谈2011-11-25

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浅谈

【摘要】近年来,我国土地综合整理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农村土地的综合整治也在悄然地紧锣密鼓地进行着。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优化了项目区田、水、路、林、村的格局,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了耕地利用效率,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基础平台。

【关键词】土地综合整理;农业地;建设用地;统筹城乡

【引言】2010年8月12日,成都市蒲江县朝阳湖镇和大兴镇两个土地整治项目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融资,通过自由竞价,最终由成都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以总价款1.3亿元竞得投资权。蒲江项目成为成都市创新土地整治运行机制的一次探索。2009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本文即对被列为四大基础工程之一的土地综合整治中针对成都市涉及到的法律体系、基本模式等内容作简要探讨。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沿革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综合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民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别于城市土地整治,前者主要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在遵循规划引导、权益保证、项目依托、政府推进等土地整治基本原则下,对农村土地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实际进行综合整治,将对其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效应。

1、实施背景

近年来,中央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意义。其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提出,阐明了从单纯的土地开发整理向土地综合整治转型的新思路,为破解城乡建设用地和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通过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同时,积极破解新农村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用地难题,最终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现状

在土地整治工作的试点阶段,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如吉林长春、广西桂中、江西、山东、湖南、四川等地的整治示范项目,其成功的例子比较多,当地老百姓深刻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优越性。

土地整治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如在整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新增耕地造假现象严重、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土地综合整理功能难以显现等,只有解决了诸如此类问题,才能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让其成为城乡统筹建设中的利器。

二、法律政策体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法律支撑

农村的土地综合整理,势必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作为依托。就农村建设方面,其相关的法律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这些文件的发布为农村建设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把“三农”作为投入重点。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新增国债使用向“三农”倾斜。

2、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就成都市,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文件,构成的法律体系是:

(1)2010年7月1日试行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就完善土地交易制度,试行建设用地的地票方式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了相关意见;

(2)成办发[2010]59号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就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运行机制、项目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

(3)2010年9月出台的《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就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作了相关规定;

(4)2010年7月发布的《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范围内的业务审批和交易程序;

(5)成办发„2010‟71号文件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各区(市)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中心城区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出让的通知》;

(6)2010年8月发布实施的《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7)2010年7月施行的《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8)2010年5月发布的《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使用和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9)2010年7月27日发布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的意见》;

……

这些政策、法律法规,提供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法律依据,并且对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作了相应规定解答,使得我们在整治过程中有的放矢,为做好城乡统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模式

农村土地综合整理模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综合整理表现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作业模式、组织模式的总称,从大的方面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综合整理模式,二是专项整理模式。

从区域的专项土地综合整理到综合土地整理,是从点到面的过程,在整理过程中,把握全局,以点带面,同时兼顾,才能实现城乡统筹,建设新型农村生活环境的目标。以下主要包括农用地整理的几种典型模式。

(一)以耕地整理和未利用地开发为主的初级土地综合整理

这种模式是针对大部分农用地存在的净耕地系数低、质量较差、水利设施缺乏、坡面水系不健全、道路不完善等主要问题,在项目区开展坡改梯土地平整、田间道路、沟渠和蓄水池修建等主要工程建设。

坡耕地改造是本区发展旱作农业的重要基础。根据坡耕地改造的定点观测,改造后的梯地土壤性质有了明显改善,因此应继续加大坡耕地的改造力度。实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战略,25°以上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后,改造 5°~ 25°的坡耕地,是一个大局问题。改造坡耕地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由于贫困地

区多集中于西部,财政扶贫和以工贷赈资金应大幅度向西部地区倾斜,特别是用于坡耕地的综合治理,发展旱作农业,加快西部地区建设高稳农田,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旱作农业的步伐。

(二)与产业布局优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土地综合整理作为一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基础性工程,为促进农业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创造基础条件。随着土地流转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土地规模经营的不断发展,与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已成为现阶段土地综合整理的时代特征。当前,成都市正在运用土地综合整理项目与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相结合进行积极探索。

(三)以基本农田整理和生态建设为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注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而粮食产出能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耕地与基本农田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好坏。继2004年以来,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涉及我国的农业问题。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故应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农田整治的重要任务;优先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以建设促保护;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以土地整治为平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近年来,成都市以市级投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为平台,通过对项目区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助推城乡统筹发展,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主城区建设占用耕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安排到远郊区县农村,不仅实现了耕地占补有余,还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

从土地综合整理的目标与内容来看,四川盆地丘陵山区的土地综合整理经历了从新增耕地数量的单一目标到重视耕地质量、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及产业化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统筹城乡发展的多重目标(胡荫,2004),从简单的单项(田坎、坑塘改造、农村道路治理等)土地综合整理到包含丰富内容的(中低产田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点改造,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与农业产业化布局及结构调整的方向相结合等)土地综合整治的过程。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理的基本流程

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综合整理按下列顺序进行:

1、调查摸底,征求意愿。深入村组、农户家中,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事代表会、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宣传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对农村土地、人口、房屋、青苗、是否同意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基本情况作一个全面摸底。完善村民申请参与程序。

2、制订方案,立项报批。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方案,确定目标、原则、机制、安置补偿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好资金测算,选定项目合作主,筹措前期资金。

3、登记测量,清算补偿。项目立项批准后,组织专业测量队伍,选派村组议事会代会和群众代表参与,逐组逐户按户籍进行登记、核实,对房屋及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测量、登记、签字、确认、公示、复核,无误后由镇政府对房屋及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开展清算补偿。

4、住房安置、农户搬迁。修建安置房,落实房源,开展搬迁,并做好户口迁移及城市居民户口登记工作。

5、充分社保、充分就业。完成农民变市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后,及时落实人员社保,作好有就业意愿的全员统计摸底,抓好就业培训,寻找就业岗位,引导帮助就业。

6、工程实施,复耕验收。组织实施三大工程,将农房旧房拆除复耕,达到国土部门验收要求。

7、土地流转、发展集体经济、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农用土地流转工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的项目开发和建新平移土地的综合开发。

五、小结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密度大,提高耕地利用率,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刻不容缓,由此,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意义十分重大,是政府土地工作的重点,有待积极落实到各地的新农民建设和城镇发展中去。我们要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这一平台,为早日实现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3、《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4、《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李卫强.《试论农村土地综合整理》;

6、《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的意见》;

7、《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

第二篇: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

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成都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地整理项目(简称“整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整治项目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申请立项批复。

项目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条 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方可申报开展整治项目。整治项目以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单位申报立项,其中: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整理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0亩;农用地整理项目整理覆盖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立项申报

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项目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

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简称“整治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简称“规划地籍中心”)对农用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整治中心和规划地籍中心审查后,分别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三、立项受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立项资料和技术审查报告送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审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备的大厅受理接件后,将资料分送各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立项审核

农用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方式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规划处牵头审核(会审)后下达立项批复。需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批复抄送市整理办。

第六条 立项材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整治项目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代理机构,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以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第八条 整治项目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的要求实施。整治项目自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

第九条 整治项目实施涉及占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必须征得该农户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通过调田撵地、互换、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土地权属调整落实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整治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指导落实。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等要求,充分体现“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原则。规划设计方案经区(市)县整理办审查,报市整理办备案后才能动工建设,其中,市级示范点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整理办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涉农资金在整治项目实施中的聚合作用,采取“1+N”模式打捆使用项目资金,优先集中安排在整治项目区统筹使用,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 整治项目的复垦工作,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监管督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的技术要求,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三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指导实施单位保留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规划地籍中心配合。

第十五条 整治项目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改。实施过程中确因农户意愿变化、建新区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统筹一次性上报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立项原批复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整治项目验收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由项目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整治项目实施的组织建设、制度落实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新增耕地及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情况、指标归还情况、项目区群众的满意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和成果利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流程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

(一)整治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初检,对照项目立项实施规划图,逐一核查竣工验收拆旧图斑和影像资料成果,并对初检成果负责。

(三)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汇总竣工验收资料,将验收资料和土地权属变更情况上报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规划地籍中心负责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市规划地籍中心对核查的拆旧复垦地块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处室踏勘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验收合格证,并登记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五)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需申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其拆旧图斑必须可复核,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图斑为准。在挂钩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六)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未落实的整治项目不予验收。

(七)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已复垦的耕地交由农民集体或农户耕种,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复垦耕地移交手续。移交后的土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复垦的耕地用作非农建设。将复垦耕地作用作非农建设的一经查实,相应核减区(市)县已验收挂钩项目建新区周转指标。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

(一)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整治中心和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村参加,对竣工项目的工程完成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初验,并对初验结果负责。

(二)市整治中心应对竣工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在上报验收前进行现场核查。

(三)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完善竣工报验所需的图件、资料,并按规范编制成册,报送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整治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约请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竣工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五)成都市投资农用地整理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三个月内,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决算审计、整改和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整治项目实施中,涉及建设用地整理拆旧地块因农户意愿变化,调整补充地块超出10个以上,或集中居住区位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申请项目变更,变更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农用地整理工程和资金预算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业主可凭验收合格证书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可用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持证准入或用于交易。持证准入竞买成功后,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责成并督促有关责任方按验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申报项目、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编制及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三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党纪或政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整治项目立项材料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按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立项要求。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

1.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

2.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3.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立项申请;

4.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图件);

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6.搬迁农户意愿;

7.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8.建新区地灾评估备案表;

9.其他论证意见。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

(一)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

(二)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三)项目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

(四)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文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六)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项目规划设计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类);

(八)区(市)县政府出具涉农资金集中使用计划和承诺函;

(九)村民会议纪要,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附件2:

整治项目验收材料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一)区县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竣工图、勘测定界图;

(三)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四)《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六)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七)复垦耕地质量报告。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

(一)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核批复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立项文件;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自查(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请示;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的验收意见;

(四)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文本图件,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文本及批准文件;

(五)项目竣工图、竣工报告;

(六)竣工勘测定界图(1:2000的一份用于报省厅,1:5000或B0规格纸的三份)及数字化成果(主要控制点应设立固定界桩);

(七)项目经费收支决算情况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八)《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

(九)项目招投标(比选)工作总结报告、文本;

(十)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十一)新增或复垦耕地的质量检验报告,新增耕地和复垦耕地的承包协议或颁证情况报告;

(十二)项目工程审计报告。

第三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征求意愿。深入村组、农户家中,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事代表会、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宣传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对农村土地、人口、房屋、青苗、是否同意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基本情况作一个全面摸底。完善村民申请参与程序。

2、制订方案,立项报批。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方案,确定目标、原则、机制、安置补偿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好资金测算,选定项目合作主,筹措前期资金。

3、登记测量,清算补偿。项目立项批准后,组织专业测量队伍,选派村组议事会代会和群众代表参与,逐组逐户按户籍进行登记、核实,对房屋及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测量、登记、签字、确认、公示、复核,无误后由镇政府对房屋及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开展清算补偿。

4、住房安置、农户搬迁。修建安置房,落实房源,开展搬迁,并做好户口迁移及城市居民户口登记工作。

5、充分社保、充分就业。完成农民变市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后,及时落实人员社保,作好有就业意愿的全员统计摸底,抓好就业培训,寻找就业岗位,引导帮助就业。

6、工程实施,复耕验收。组织实施三大工程,将农房旧房拆除复耕,达到国土部门验收要求。

7、土地流转、发展集体经济、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农用土地流转工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的项目开发和建新平移土地的综合开发。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九大注意事项

1、要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主体。这项工作的组织者是区政府,具体项目的立项、申报、验收由国土部门牵头开展。要特别强调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主体地位。避免出现“代民作主”,“好心不能办好事”的情况发生。要注意维护农户的知情权,对项目实施的监管权,对保障农村持续增长的发展权,还要明确土地的归属权。

2、严格申报立项程序,先报批后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报整治项目,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区国土资源局确认项目,组织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报有批准权的机关立项审批。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权在省国土资源厅,拆院并院项目立项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在农民积极性高、条件成熟、整理潜力较大、有产业支撑的区域开展,原则上以整村为基本单位。项目立项审批后,可先行

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未经立项就动工,属于违法用地,这点务必请大家高度注意。如黄土镇洪安村当时的农用地整理只是经区上批了,未报省市批准,尽管实现了规模流转,新增加了耕地,但指标却没有认可,资金没有节约出来。

3、把握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把握“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对于已经批准立项尚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整理项目和挂钩项目可以同时实施,只有建设用地整理立项,农用地土地整理达不到立项要求的,可以实施;先行进行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理,补充农用地土地整理的,可以实施;只有农用地土地整理,没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理,不予立项,不得实施。

4、严格执行先复垦再建新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房搬迁后的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拆除并复垦,复耕的土地必须达到农业部门关于耕地土壤肥力、土层厚度、排灌能力的质量和验收要求,必须依照项目申报前的土地权属方案及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及时发放耕地基金,必须坚持农地农用要求,不得违规搞建设。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耕土地搞建设的情况,将暂停该镇乡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重、从严处理,既要处理事,还要处理人。

5、关于地类面积要以规划基期为准。对村组内,有多少耕地、林地、园地、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能是村组报多少就多少,根据要求,土地整理以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为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200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为准。

6、农户成为土地综合整治搬迁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的常住农业户口,并且在封户前在册的(但在签订搬迁合同前死亡或迁出的不能成为搬迁户,也不能领取拆迁补助费,是否划分户型和面积,是否享受补贴政策,其依据是封户时,是不作为家庭成员列在户口本上。迁移、销户的不享受);二是本人自愿申请到规划的集中居住的。

7、关于资金来源。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但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依法取得实施主体资格,不管谁取得资格,整理出的指标30%同样由市上有偿统筹用于我区汽车功能区建设,5%必须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集合使用各类涉农资金。全区集中清理涉农资金和项目,原则上要优先安排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的区域一并实施。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投入项目区实施,注重把农田水利、道路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新农村农房建设、林盘改造、农业产业化等结合起来发挥效益。三是有金融支持政策。对家庭困难的农户,可以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权益作为抵押,争取小额信贷。

8、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设施的管护。道路、沟渠、蓄水池等公益设施的管护应实行“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管护资金,落实专人负责,对田埂、护坡由承担农户(受益人)自行管护。

9、土地综合整治中农户要反映问题的途径和程序。可向所在村组干部反映,由村民议事会汇总意见后向项目实施现场指挥部反映,最终的解释和处理,由村民议事会和项目现场指挥部共同研究决定。如不能答复,可由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解释,不能无理阻挠工程正常进行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组八大职责

一是负责作好项目宣传、培训,初步设计建议等前期工作。

二是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民议事会,充分征求村、社意见,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是做好立项工作有关资料签字盖章,完善村民的申请、审批等相关程序,签订农民自愿流转两权承诺书和同意搬迁意见书,并积极支持配合项目的实施。

四是负责项目区内涉及房屋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摸底调查和补偿、补助费用的核算、发放工作,确保被拆迁农户个人自愿,情况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五是做好项目实施中群众协调工作和工作现场管理工作。

六是做好权属调整方案和道路、水利有关工程后续利用和管理工作,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七是做好项目区产业规划,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

八是加强项目区农户的劳动技术培训,积极与就业部门联系,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再就业问题。

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五大条件

省、市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时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土地出地率、经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来源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基础上,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不予立项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我区计划用5-6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2、项目区只能选择在一般农田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内。不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3、要明确建新区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点位和位置。并按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四性”要求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整理中农户要自愿同意开展搬迁。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要经区规委会初审后,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建设。

4、整理区域应具备整理的潜力。农地整理中田土坎、农村道路、未利用地占整理区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10%。

5、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平移使用产生的土地收益应与实际投入成本资金相平衡。若收益低于实际投入成本,政府须对差异资金的来源方式进行合理的说明和承诺。

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四大好处

一、对农民而言,就是“三充分一持续”。

二、对土地而言,新增了耕地面积,优化了土地结构,促进土地的流转,适于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

三、对投资商而言,可以通过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得土地投资收益,同时,还可4EE5获区政府在税收、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的政策扶持,享受土地综合整治优惠政策。

(四)对产业而言,通过建新土地的平移使用,使我区土地后备资源更加丰富,通过科学规划,可为汽车产业、商贸、现代物流、城市地产等提供土地储备,逐步形成三次产业良性互动发展格局,打造复合型产业增长极。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大工程

一是土地平整工程,指对水田、旱地、荒草地、田土坎的平整;

二是农田水利工程,指对支渠、斗渠、农渠、毛渠改造;

三是交通工程,指修建农村小于4.5米,服务于生产和出行的农村及田间道路。

7.

第四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近几年来,特别是《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下发以后,全省各地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了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了耕地和生态的保护与建设,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村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了城乡协调发展。但这一工作也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不动摇。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要体察民情,尊重民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整治工程,不搞形式主义。对项目运作模式、规划设计、耕地平整、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应有群众代表全程参与。要按照湘办发

[2009]71号文件的要求,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以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高兴不高兴、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农村综合政治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

二、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各地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充分挖掘农村土地复垦潜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要以提高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网建设,提升地力等级,促进基本农田集中

布局,大幅度提高耕地质量。要围绕全省新增46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紧环洞庭湖基本农田整理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启动岑天河流域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重大工程建设。

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与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要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城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效应。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县市,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和“旧村改造”后形成的建设用地富余指标,在省厅规定的指标内,可以置换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偿调剂到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使用。

第五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路径初探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路径初探

大规模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既是新形势下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创新之举,也是农村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事关长远、牵动全局,涉及千家万户长远生计,只有拓宽视野、整体谋划、创新思路、统筹推进,才能实现“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城乡得发展”的多赢效应。

一要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土地综合整治不是单一的土地整理,而是包括田、水、路、林、村在内的全域整治,需要在全域规划、全域设计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优化布局和现代农业建设,统筹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事业等,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保留传统的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积极元素,建设与城镇同样便利而风貌有别的现代农村。

二要强化资金整合效益。按照现有政策,可以整合五个方面的资金来投入土地综合整治。一是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三是各类涉农资金。四是社会资金。五是财税和金融支持。

三要做好多项结合文章。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着力加强土地整理,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村庄整治,切实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形成居住相对集中、产业集聚发展的新农村格局;着力抓好设施配套,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着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最终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二是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要在整治区全面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项目区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优先保证农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空间,富余部分可以用于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调剂到城市建设发展。三是土地综合整治与承包经营权流转相结合。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城乡各类经营主体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及联耕联种联营等形式,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大户集中。

四要积极探索机制创新。一是创新项目实施方式。各级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审查审批和统筹调度,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建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督查实施,构建“政府主导、国土搭台、各方唱戏、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耕地整治潜力大的地区,仍然实行财政为主的投入方式。对经济较发达地区和社会投资活跃的地区,推行“以补代投”,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流向农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构建以企业投资为主体、财政补助引导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三是创新耕地管理方式。及时将新增耕地发包给承包经营大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设立项目区耕地后期管护资金,对经营大户在一定年限内耕种新开垦耕地给予适当补贴,有效调动经营大户耕作新增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对运作模式、规划设计、耕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全程吸收群众代表参与,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票决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整治的意见,并依法签订协议,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赞成才能实施。要积极帮助群众增收,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在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中获得劳务收入,使农民获得稳定的“田租”收入。通过促进结构调整,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农民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增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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