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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意见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建设工作

济宁出台意见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建设工作



第一篇:济宁出台意见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建设工作

济宁出台意见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建设工作 2012年,济宁地区共有5家村镇银行获准开业,对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作为新设银行机构,也面临认知程度低、经营成本高、竞争压力大的困境,部分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农贷贴息等优惠政策尚未到位,亟需得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济宁银监分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引起济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建设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12]69号),提出六个方面的政策鼓励措施,加大辖内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力度,促进全市村镇银行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实施税费优惠政策。2014年10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贯彻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5年内对村镇银行实际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等额给予补助;推荐当地优质企业参股村镇银行,优先推荐企业在村镇银行开户;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县级财政设立涉农担保风险资金,通过业务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分散村镇银行信贷风险。村镇银行开业3年内不实施现金分红,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形成的公共积累,首先应用于补充资本、弥补亏损、提取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三、强化职能部门作用。银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完善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主发起行的沟通机制,确保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对村镇银行组建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明确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主发起行三方的履职定位,规范每一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标准。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村镇银行支付体系建设,畅通村镇银行支付汇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要积极指导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求,建立完善各项信贷政策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支持地方和“三农”经济发展职能。

四、优化村镇银行发展环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实施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信贷倾斜;不得干预村镇银行业务经营、强迫村镇银行发放贷款;要严格收费项目及标准,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向村镇银行强行推销产品。要积极向村镇银行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优质支农项目;要积极帮助村镇银行解决营业用房选址、行政审批、网络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加大支持对村镇银行的推介和宣传,不断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为村镇银行设立和运行创造良好的信贷环境。主发起行要充分尊重村镇银行的法人地位,不得越过村镇银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保证村镇银行经营自主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五、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村镇银行运营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审计监督及风险处置职责,成立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村镇银行风险状况。各村镇银行要与主发起行签订流动性支持书面承诺,落实主发起行流动性风险救助义务。银监分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导村镇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建设,对各类风险苗头及时预警、提示,督促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人民银行要督促村镇银行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办法,完善突发性支付风险自救方案,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村镇银行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实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便捷、完善的金融服务;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引发、加大突发性流动风险的各种违法行为。村镇银行要强化声誉风险意识,完善工作机制,主动、及时、稳妥地接受和回应公众监督,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发起行、股东之间的联系,形成声誉风险的协同处置机制,维护良好声誉。

六、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对县(市、区)村镇银行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村镇银行建设、运营、风险防范等目标任务列入专项督查范围,并按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监督检查”三个体系的要求,把考核督查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海南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意见》

海南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意见》

我省出台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意见

国际旅游岛的核心是开放

国际旅游岛目标:旅游国际化程度高、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的世界一流的海岛型国际旅游目的地

中新海南网9月24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开放”成为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关键词。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改革之一的国际旅游岛建设,从构想进入实质性运作。

《意见》指出,建设国际旅游岛,是我省立足省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海南未来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给予高度重视。今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在海南视察时明确指示,海南要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国务院也于今年4月原则同意海南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试验。

《意见》站在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历史新起点上,对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意义进行了阐述,指出这是推动海南新一轮改革开放,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的重要突破口;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迅速提升海南综合经济实力,实现小平同志“把海南好好发展起来”遗愿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和建设好这个全国人民“大花园”的必然选择。

《意见》对国际旅游岛进行了勾画:旅游国际化程度高、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的世界一流的海岛型国际旅游目的地。

《意见》对未来5年的国际旅游岛赋予了更为明确的内容,那就是旅游及相关产业高度开放;国内外游客进出便捷;旅游购物方便优惠;旅游管理、营销和服务与国际惯例接轨。

《意见》指出,要实现国际旅游岛目标,必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坚持以国际化为导向,着力提高旅游业国际化程度;坚持环境优先,发展与保护“双赢”;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意见》在设计国际旅游岛建设路径时指出,积极推进旅游对外开放,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重要前提。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对外开放上先行先试,并积极向国家争取更加开放便利的出入境政策、优惠的旅游购物政策、更加开放的航权政策、更加开放的海洋旅游政策、更加灵活的融资政策和更加开放的旅游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意见》提出,我省要加大旅游要素的国际化改造力度,通过加快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开发符合国际需求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旅游对外宣传促销、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推进我省旅游的转型升级。

《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切实加强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领导,加紧编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增强规划对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深入推进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努力形成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强大合力。(记者 谭丽琳 邱大军)

第三篇: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的实施意见(范文)

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 南平市人民政府 ] [ 2009-04-27 17:04:35.0 ] 索引号[ NP00101-0200-2009-]

南政综〔2009〕9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鼓励农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南委发〔2009〕1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鼓励农民到中心村镇集中建房,同时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组织引导,深入宣传中心村镇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中心村镇建设的认识,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强农民投入中心村镇建设的自觉性。

(二)注重科学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现有基础,统筹考虑人口现状、产业发展、交通网络、基础设施、功能配套等要素,进一步优化中心村布局,明确规划建设重点,抓紧做好中心村的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劳动力就业和基层组织建设“四个规划”,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中心村镇的建设规划,应彰显闽北农村建筑风格,体现文化内涵,提升建设品位。

(三)注重提速提升。对已完成规划编制的中心村,要加紧启动建设,尤其是市级中心镇试点、中心村试点要加大建设力度,尽快取得成效。已经建起来或正在扩建的中心村,要加快完善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切实把中心村建设成为适宜人居、交通便捷、功能齐全、经济发达的新型农村,提高公共产品的覆盖率,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加大旧村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管理,保持整洁卫生,搞好绿化美化,优化人居环境。

二、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以上的中心村,视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用、农民建房进度等情况,市财政给予每个村一次性资金补助,同时县(市、区)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扶持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

1、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14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1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3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

2、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50户—19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0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4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

3、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200户以上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

(三)补助办法。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

1、前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以上的中心村,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完成之后,即可由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前期补助资金。

(2)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中心村规划、征地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3)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组成核查验收组,实地调查核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将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同时县(市、区)财政下达配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责成乡镇(街道)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中心村。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建档造册备查。

2、后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每年3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土地、建设、民政等站所,对上辖区内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确定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据实填报《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2)每年4月底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上辖区内的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3)每年6月底前,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组成核查验收组,实地调查核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将上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同时县(市、区)财政下达配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责成乡镇(街道)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中心村。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建档造册备查。

(四)资金管理。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克扣和挪用。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村。

三、实行优惠政策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在中心村或集镇按照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房审批的要求,当年新建自用住宅的农村村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建房用地的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免于征收。散装办、新材办要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二)农民新建住宅后,其旧宅基地应退还集体并复垦。经省上立项同意将旧宅基地垦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资金补助。

(三)建房自用材,保证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采伐。

(四)由建设部门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地形图测量费、设计费等中介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五)电信部门免收移机费用。对新装话机用户,工料费统一按58元/户收取。

(六)有线电视用户初装费按当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生活照明的供电工程只收取设备材料的成本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和安装到户,免收其它费用。

四、实行部门联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效运作,根据中心村发展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在资金投放、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扶持,尤其要在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共同推进中心村镇建设。

(一)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候车亭建设项目,按省上政策给予每个候车亭建设补助5000元。

(二)对中心村优先向省上申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

(三)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农家书屋建设,重点支持和帮助建设村文化俱乐部。

(四)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点建设。

(五)将中心村优先列入“十一五”期间省级建制村的垃圾治理计划,中心村开展垃圾治理验收合格后,由省上给予一般转移支付县每个建制村2万元奖励,非转移支付县每个建制村1万元奖励。

(六)将中心村优先列为市级种植珍贵树示范村,市林业局对按规划设计方案开展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并经验收合格后的中心村,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七)支持、帮助中心村开展创建省级生态村活动,中心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规范建房行为

(一)严格实施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严格禁止农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住宅。不符合规划或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坚持节约用地。农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做好旧村庄周边扩建用地的置换工作。农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三)严禁违规建房。农民新建、改建住宅,其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有关规定报批。严禁农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定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对违规建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附件:

1、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报表;

2、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报表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年 月 日 乡镇

(街道)中心村 规划新建农民住宅户数 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时间 完成规划建设用地征地时间 完成征地数量(亩)

第四篇:海南村镇建设管理意见出台

海南村镇建设管理意见出台:一户村民一处宅基地

http://news.hainan.net/时间:2011-7-25 7:52:00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评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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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海南建省办特区以来,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等原因,海南村镇建设基本上仍处于自发状态,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突出。7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科学规划、环境优美的村镇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为环境优美的定安县龙湖镇高林村。(南海网记者 张茂 摄)

《意见》从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完善村镇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六大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标志海南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自建三层以上住宅须申请建筑施工许可”、“一户宅基地不得超175平方米”、“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7月24日上午,海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使村镇规划建设的各方面都有章可循。

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建飞、副厅长陈孝京,省国土厅副厅长王业侨出席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意见》内容。

2014年底将完成2542个行政村规划编制

《意见》明确提出,2011年12月底前,首先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22个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全省村庄规划应同时进行,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点控制的城边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的村庄规划编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2542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自建三层以上住宅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

在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在村镇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居民自建三层(不含三层)以上住宅,以及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村民建房要办理哪些手续?《意见》规定,对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手持村民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宅基地真实情况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审查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如村民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村民向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批次报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自建房一户宅基地不得超175平方米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秩序,《意见》在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方面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审批村民分户申请时,既要充分考虑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从严掌握分户条件,控制宅基地过快增长。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同时,加强村镇特色建筑景观风貌方面的引导,在建设规划村镇建筑时,要根据村镇特点提出特色建筑景观风貌引导,对建筑造型、层高、高度、色彩、材质等做出规定,小城镇居民住宅不宜超过6层,村庄居民住宅不宜超过3层。

违法抢建的各类违建一律不予补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海南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近期对海口、三亚、保亭三个市县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调查。违章建筑海口有220多万平方米,三亚有380多万平方米、保亭的保城镇和三道镇就有8881平方米,令人震惊。近年来,海南各市县加大了对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三亚市今年上半年拆除了50多万平方米,但形势依然严峻,违法建设行为已由热点建设地区向周边逐步蔓延,一哄而上,愈演愈烈。

《意见》中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有了规定,逐步提高补偿份额,改进补偿办法,对报建与未经报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对违法抢建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于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的,违者予以没收。

海南村镇建设管理意见出台:一户村民一处宅基地

http://news.hainan.net/时间:2011-7-25 7:52:00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评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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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海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 摄)

“这些违章建筑近日就会全部拆完。”近日,在灵山镇琼山大道某违章建筑前,海口市美兰区国土分局有关负责人坚决地说。

这些违章建筑的发现,是国土监察执法卫星的功劳,它们近日已连续在海口发现多处违法建筑,在它们的指引下,7月15日上午,龙华区对丘海大道延长线西侧10多宗3000多平方米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几天后,美兰区演丰、灵山等镇的业主又在政府监督下自行拆除12宗违法建筑约1.64万平方米。这是我省大力打击违法建筑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省各地农民违法建房现象严重,虽然政府一再严厉打击,但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省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时认为,该《意见》“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其施行将揭开我省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新的一页。

完善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是村镇发展的蓝图,是农村社会不可偏废的公共政策。”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介绍说,为此《意见》在第一部分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以解决我省村镇规划工作相对滞后的难题。

记者看到,《意见》第一部分的第一大点就是要求落实规划编制责任,提出村庄、乡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大审查通过后报市县政府审批。村庄规划以建制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意见》要求,在村乡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村镇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居民自建3层及以上住宅,以及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以上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备案。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管理,是我省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省国土环资厅副厅长王业侨说,村镇规划建设必然涉及土地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因此《意见》对依法利用土地进行建设进行了专门规定。

《意见》一方面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控制。对尚未制订规划的村镇,暂按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农村居民确需建房的,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闲置地建房,并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同时,加强农用地管理,明确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用途,严禁一切变相、侥幸地违法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

另一方面则强调,要充分考虑农民正常基本建房的需求,及农民经营副业的需要,依法、合理设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出要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改革,以“尽量减少征用农民土地”为原则,规范引导企业、农民使用宅基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对已划入城市规划区、旅游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意见》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这是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王业侨说,对其他村民住宅建设,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以集约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打破村庄行政区域界限,统一规划住宅、加工区、旅游景点景区和农田保护区。

严打违法建筑行为

“《意见》的出台,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蔓延。”省住建厅副厅长陈孝京说。

据介绍,为遏制非法土地交易和违法建设行为蔓延的势头,各地将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和集中清理,在2011年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果。

对治理违法建筑,《意见》的措辞十分严厉:凡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外违规建房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海口7月24日讯)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省政府出台《意见》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蔓延———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禁止变相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

省政府昨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2日正式颁布实施。据介绍,《意见》的出台将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蔓延,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

《意见》更多地考虑了农民分户建房、安居乐业的需求,更多地为基层、市县执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加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为民、便民、亲民、富民的特点。主要解决了六大问题:一是规划编制滞后问题;二是建设用地违法问题;三是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缺位问题;四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五是管理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不清问题;六是领导不力、机构不健全、投入不足、群众法制观念薄弱等问题。

在规范农村土地秩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方面,《意见》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据了解,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规划工作相对滞后、管理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省村镇建设基本上仍处于自发状态,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开发建设成本增加等问题突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建设热点地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呈现加剧趋势。

据介绍,制定《意见》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蔓延,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海南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海南日报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谢曦 实习生黄旭阳

环铁路成为今年来国家批准的唯一铁路项目

http://news.hainan.net/时间:2011-7-27 14:56:00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7月27日,记者从海南省委2011理论研讨会上获悉,日前,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这是今年到目前为止国家批准的唯一铁路项目,建设标准与东环高铁一致。海南政协副主席、跨海办主任赵莉莎表示,环岛高铁和跨海工程是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环岛高铁和跨海工程是海南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标志性基础设施。建成后,将形成更便捷的岛内交通和进出岛通道,大大完善海南旅游基础设施,满足国际旅游岛不断增长的运输需求,为海南建成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提供有力支撑。

环岛高铁和跨海工程是海南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强大引擎。环岛高铁和跨海工程预计直接投资近2000亿元,将对海南在“十二五”及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扩大投资、促进消费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建成后,将与全国铁路网和公路网贯通,突破长期以来制约海南岛屿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

环岛高铁设28个站点,覆盖全省12个市县,“后高铁效应”将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带动县域经济协调发展;高铁牵引动力为电力,没有废气排放,能源消费量低,对海南建设生态省和节约型社会将发挥积极作用。跨海工程建成后,将极大地加强海南与泛珠三角和环北部湾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提升海南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

今年一季度,正当海南紧锣密鼓准备上马西环高铁时,全国铁路建设的宏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国家压缩投资规模,放慢审批进度,全面清理拟建铁路项目,西环高铁也列在其中,加上西环高铁不是国家重大的、关键的“卡脖子”路段,面临着搁浅的危险。

在这关键时刻,海南省委、省政府充分利用金砖国家峰会、博鳌亚洲论坛2011年年会在海南召开的机遇,精心安排各国领导人和政要乘坐东环高铁列车。胡锦涛总书记两次乘坐东环高铁列车,对海南建成高铁表示赞赏,途中还专门听取了全国铁路工作情况汇报并做了重要指示。期间,海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西环高铁与陪同参会的国家相关部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海南省委、省政府的努力,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充分认可和大力支持。5月10日,铁道部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对全国31个在办项目的梳理意见,共保留了5个项目,海南西环高铁列为保留的第一个项目。7月6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委主任会议通过了西环高铁可研报告,这是今年到目前为止国家批准的唯一铁路项目,建设标准与东环高铁一致。

下一步,海南省跨海办将狠抓落实,加快推进环岛高铁和跨海工程建设。

赵莉莎表示,西环高铁开工建设在即,相关部门将科学有序地组织好征地拆迁、资金落实和施工建设等工作;同时,要特别注意维护好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末建成投入运营,与东环高铁相连,形成环岛高铁,成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现代化基础设施的名片。

跨海工程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在前期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也将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海南省跨海办将协调各方,统一认识,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加快推进跨海工程前期工作。争取早日提交16个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力度,聚焦项目建设方案,力争早日立项;在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扎实的情况下,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作者:毛雷

第五篇: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10〕45号)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10〕45号

【发布日期】 2010-04-24

【生效日期】 2010-04-2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推进我区现代农业从生产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提升全区现代农业市场化、产业化水平和产业经营层次,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强化政府引导扶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和辐射带动力强的新疆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推进我区从特色农产品大区向强区转变。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建立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加快形成“创建一批、提升一批、储备一批” 的农产品品牌滚动发展良好局面;基本完成瓜果、棉花、畜禽、特色农产品四大系列产品的商标注册申报和绿色食品认证申报工作,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注册商标,农产品商标得到广泛注册和使用;发展做大一批传统农产品品牌,整合做强一批同类农产品品牌并形成区域性名牌,培育2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农业名牌产品,5个以上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农业名牌产品,形成各层次有机结合的品牌集群;培育形成一批以品牌农产品生产为主的规模化生产基地和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品牌农产品产值和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全行业的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不断增强,逐步形成“培育名牌、发展名牌、宣传名牌、保护名牌”的良好机制,探索出一条品牌强农、品牌富农的发展之路。

二、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

(一)制定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品牌就是竞争力”的理念,紧紧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按照“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强化培育、扶优扶强”的思路,统筹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和整合品牌,坚决防止品牌杂乱和无序竞争。以确保产品质量为关键,挑选有实力的企业进一步重点培育扶持,分、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农产品品牌。建立层级递进的品牌培育机制,把握层次,梯次推进,加快形成“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 的品牌发展良好局面。

(二)突出农产品品牌建设重点。结合我区农业发展现状,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原则,以瓜果、棉花、畜禽、特色农产品四大系列产品为主,以创建名、精、优、新农产品品牌为战略方向,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为建设重点,着力打造一批事关全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键品牌。

(三)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工作。按照“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自治区推进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发展规划和相应政策措施,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产品品牌快速发展。坚持“同一区域、同一产业、同一品牌、同一商标”的导向,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中小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销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商标意识,开展商标注册。加强业务辅导,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身规模以及品牌建设所处阶段,制定农产品品牌创建方案,创建不同层级的品牌。切实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国及时注册商标,取得商标国际保护,避免出口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培育发展各类商标和品牌。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每年由自治区工商局组织认定“新疆著名商标”,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每年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认定“新疆名牌产品”,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每年由自治区农业厅组织开展“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组织申报“中国农业名牌产品”。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动态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国家级品牌的推荐申报机制,以及自治区级品牌评定(认定)管理办法,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品牌认定和评估机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农产品品牌名录,建立重点支持的农产品品牌企业和产品目录。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品牌质量评估与社会公众测评,建立健全品牌届期续查、审查、动态抽查以及公众监督等动态复核办法,形成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品牌动态管理机制。

三、提高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水平

(一)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树立“质量为本、以质取胜”理念,把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品牌培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品牌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行品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做到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以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示范县建设,推进品牌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

(二)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围绕自治区农产品区域规划布局,以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为重点,集中建设一批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把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与农产品品牌建设相结合,依靠品质打造品牌。

四、加强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确保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各环节、各阶段都置于严格有效的监督之下,严禁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抓好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包装、储运、保鲜、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管和出疆(境)检验检疫,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品质和安全。建立产品质量识别标志,大力推行产地标识管理、产品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打牢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

(二)对品牌农产品进行跟踪监管。做好品牌农产品商标、标识、域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保护工作,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和保护工作。坚持扶优与打假相结合,严厉打击假冒品牌农产品商标和标识的违法活动,保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定期对品牌农产品进行跟踪监测,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消费者投诉和擅自扩大、转让、冒用品牌农产品称号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杜绝砸牌子现象。

五、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

(一)全面深入进行宣传推介。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专栏节目、新闻发布(电视直播)、专题报道、网上农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介品牌农产品和品牌企业,在全社会营造“宣传品牌、支持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

以区外市场为重点,组织参加各类展销会和网络营销,全方位、多层次、持续性地集中宣传品牌农产品,提高国内外消费者对新疆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和帮助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加强横向、纵向宣传,拓宽宣传领域,丰富宣传内容,正确引导消费,提高品牌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制定《新疆特色农副产品指导目录》,用以加强品牌农产品认定、市场交易认同和规范平台建设。增强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推行主渠道营销配送,改进防伪技术,建立市场监控体系等,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现象。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和目标市场,推进品牌农产品专柜和专业市场建设,防止鱼目混珠,用法律手段保护品牌。各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不断完善打假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农产品市场平台建设。根据国内区域性消费特点和市场需求差异,以展会为突破口,优先打造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平台,借助其中心城市的影响力,辐射华北、东北、华东、华南以及港澳台地区。引导企业、经销商借助三大平台建设,逐步在华北、华东和华南等地区的大、中城市建立集散分销渠道,逐步在区外形成配送灵活、四季销售、保鲜供应、长期稳定的外销网络,辐射全国中、高端市场。充分发挥我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以林果、蔬菜、畜禽、花卉产品和其他特色农产品出口为突破口,主攻中亚、俄罗斯市场,积极开拓国际高端市场,加快外向型农业发展。

(四)完善品牌建设服务体系。建立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为品牌创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认证咨询、品牌推介、人才培训、商标代理以及社会中介评价等服务。建设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全方位开展农产品产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研究发布等工作,提高对市场供求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引导企业、基地、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营销。支持品牌企业组建产销联盟,协作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形成互利共赢格局。规范营销程序和物流程序,建立运作有序、功能完善的品牌农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能够四季足量、保质保鲜供应新疆特色农产品。实施“走出去、引进来”人才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培养一批品牌创建经验丰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

六、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自治区成立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积极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促动”的农产品品牌建设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围绕发展抓品牌,抓好品牌促发展,创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专家咨询、社会参与”的农产品品牌建设机制。

(二)实行政府奖励。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我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奖励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企业)及个人。其中: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和首次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政策扶持。从2010年起,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在以下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立技术研究中心;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品牌发展资金安排及出口信用保险、名牌出口商品评定等。同时,定期发布优先采购农产品品牌产品名录,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品牌企业,优先推介使用列入名录的品牌产品。

(四)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全区“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全区“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全区“中国名牌农产品”、“新疆名牌农产品”认定和申报等服务工作,并分别根据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治区林业、畜牧、农业产业化、农机、水产等农口部门要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抓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自治区发改、财政、商务、金融、保险、税务、检验检疫、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都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共同支持和推进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细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深入持续开展。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抓好督查工作,定期通报督查结果,确保完成农产品品牌建设目标任务。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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