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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精选五篇)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精选五篇)



第一篇: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2001-8-1 10:51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市政公用、人防、气象、地震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裱设计会审。

第四条 成都市市政管理权限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一)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三)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 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四)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8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五)地面12层以上(含12层)的高层建筑;

(六)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三)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政府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计划,经济部门可研批复);

(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设计方案;

(五)用地红线图;

(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建设项目报审表(地面十二层、高度40米以下免交);

(七)经备案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八)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要表;

(九)初步设计图纸;

(十)初步设计概算;

(十一)初步设计概算;

(十二)地勘资料;

(十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

(十四)应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提交地震安评报告及搞震设防要求。

以上资料各一份。受理单位对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书面登记,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收讫凭证。

第六条 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总负责人及结构专业负责人必须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规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三)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城市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政策;

(四)总体而已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是否配套落实。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按第四条要求送交全部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对应调整、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主要以召开会审会的方式进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参加会审,各部门应明确参加会审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对会审不到场的视为同意。为防止重复、多头审批,未经牵头部门同意,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增加审批程序或另行组织初步设计会审。

第十二条 对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存在重大安全因素、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经牵头部门同意,在审查会审之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预审,通过后进行初步设计会审。对技术论证或预审会应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邀请有关专业专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使用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原成建委发[1999]131号《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

审批要点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实例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1、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投资进行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经济活动。

基本建设的内容。

基本建设的主要作用。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2、水利基本建设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2、水利基本建设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项目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从隶属关系上划分中央项目、地方项目。

按投资主体: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按项目类别:水库枢纽、水电站、河道治理工程、引调水工程、灌溉排涝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等。

按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项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1、我国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进步和提高设计质量;

初步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编制开工报告、招标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2、世界其他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前期工作:美国规定对江河流域进行多目标规划后,开展水利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详细设计;前苏联规定由河流技术经济调查报告选定第一期工程,然后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日本则分为初步调查、河流规划、编制计划、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施工阶段:各国也都经过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三)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1、设计单位资质

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分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级。

专业资质为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围垦、水土保持、水文设施等8类。

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水利工程设计。严禁越级承接设计工作。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三)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2、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根据水利部水总(2004)511号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进行招标,选择勘测设计单位。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三)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2、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1)招标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特定水利技术等除外。

(2)规模标准

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依据主要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

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工程任务特点,其工作内容和深度应有所取舍和侧重。条件简单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适当简化,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使用。

另外,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标准,根据各类项目实际特点,编制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1、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总体要求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并遵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密切结合实际,注重技术创新、节水节能、节约投资。

应认真调查、勘测、试验、研究,尽可能取得可靠的基本资料。

应有分析、有论证、有必要的方案比较,并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

应认真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查意见和评估意见,重视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相配套的实施措施,注意收集和利用已建同类工程资料,关注本行业技术发展情况。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2、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 复核并确定水文成果

 查明水库区及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 说明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复核工程规模,确定运行原则,明确运行方式复核并确定水文成果

 复核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选定坝型,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轴线、线路、结构型式及布置、控制尺寸、高程

 选定水力机械、电气、金属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型式和布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2、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 复核施工导流方式,确定导流建筑物结构设计、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法、施工总布置和总工期

 复核工程建设征地的范围、淹没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等规划设计

 确定消防设计方案和主要设施;确定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设计方案;确定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方案

 确定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的设计方案,确定主要措施;提出工程节能设计;提出工程管理设计;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复核经济评价指标。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五)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3、初步设计章节安排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水利工程初步设计主要章节安排共16章,具体为:综合说明、水文、工程地质、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消防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节能设计、工程管理设计、设计概算、经济评价。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二)企业投资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和相关办法,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制度。实施核准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核准。

在初步设计项目上报核准之前,一般由企业组织项目技术审查会,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技术审查重点是项目对公共安全、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及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按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审批制度,水利工程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

1、中央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由国家立项审批的重点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水利部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大项目立项审批时,须同步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工作。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2、地方项目: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安排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在2亿元以下的,且不超过项目投资50%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超过2亿元的,由国家审批可研报告;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3、设计报告编制组织: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地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4、注意事项: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1、申报及受理

(1)市水利(务)局初审意见

各市水利局对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并行文上报《关于上报ⅩⅩ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一般一式3份。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各市水利局行文上报省水利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水利工程项目在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的同时,各市发展改革委还要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1、申报及受理

(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内容

立项批文(前期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相关规划,安全检测、安全鉴定报告等;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ⅩⅩ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概算、设计图纸、工程地质报告(一般单独成册)等。

(3)初步设计受理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建设单位准备初步设计审查申报材料,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2、审查、审批

省水利厅承办 处室为基本建设处,省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为设计处。

(1)审批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

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2)审查组织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在一定时限内(建设单位设计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完成审查工作。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以及邀请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划、交通、航道等部门参加。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3)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一般由专家组长主持,分专业对初步设计报告内容进行审查讨论,最终形成《ⅩⅩ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并在参会单位全体会议上宣读。技术审查重点为:

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关注可研审查与评估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方案、措施;

审查设计指标是否符合发改、国土、环保相关行政部门批复要求;

审查复杂工程地质与基础处理措施及技术合理性;

审查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的专题报告及必要的试验研究成果;

审查对工程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设计方案、施工导流与料场等;

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合理性。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4)初步设计批复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在技术审查后,由省水利厅或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批复。

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项目省水利厅审批,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一般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划分

水利部将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划分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布置及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重要机电设备、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以及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10%的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在工程分期规模、建筑物结构设计、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配置、施工、附属工程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变更,以及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的5%,不超过10%的设计变更。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法人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3、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二)概算调整

1、概算调整依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国家重大政策调

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设计变动、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

害等原因,导致工程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确需调

整概算的,应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

2、申报材料

(1)项目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文件;

(2)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编制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以及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意见,影响概算变化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二)概算调整

3、审批要求

(1)对于项目建设规模、地点、标准、方案等主要建设内容与原批复可研有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确认或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实施中,重大设计变更要及时报批,涉及到投资额变化的,要同时编报设计概算。

(2)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3)概算调整原则上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

4、审批原则

(1)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2)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专家审查后方予核定批准。

(3)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三篇: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本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范文本

×××公司(企业名称)

××发【××】××号

关于报送《×××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报告

省(市)发改委:

×××工程位于××河上,属于××流域,工程规模为××××,坝型为××。××工程主要包括大坝枢纽、溢洪道、灌溉(供水)发电洞等主要建筑物组成。工程的主要任务是××,××。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取水许可报告及水土保持报告经省水利厅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省(市、县)环境保护局批准,水库用地预审报告经省(市、县)国土资源厅(局)批准。

×××工程的概算总投资为¥¥¥¥万元。《×××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已由×××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完成,现随文上报,请予核准。

年月日(企业章)

附件:×××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主题词:

抄送:

附件:

×××工程

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公司

年月日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编制说明)

第一章、项目申请单位概况及项目建设机构组建方案

叙述项目筹建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现有公司的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贷款和资本金比例,公司资金情况,人员构成,以往类似工程业绩,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等情况。

第二章、拟建项目情况

主要阐述拟建项目的设计情况,应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编写。

第三章、防洪安全

重点分析说明工程流域内的洪水特征、防洪现状和防洪要求,选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洪工程的总体方案及对上下游主要防洪对象的影响等。

第四章、工程安全

重点分析工程主要建筑物的设计情况,工程的安全稳定性是否达到国家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等。

第五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论述水库工程所在流域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程度分析,对上下游用水户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不利影响等。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论述拟建工程对流域生态的影响,评价其有利和不利的因数,需要进行环境整治的要提出环境治理方案并估算其投资。

第七章、水工程布局

根据初步设计报告编写拟建水库的总体情况,应重点说明水库的总体布置和主要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对涉及水库淹没和征地移民的项目应论述水库淹没和征地移民现状及处理方案,并估算其投资。

第八章、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说明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方案情况,对工程进行经济评价。本章应着重分析水库建成后其经济和财务的合理性,特别是对政府补助性项目,要重点分析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利用外资项目,叙述利用外资的途径和使用额度,提出偿还外资能力的分析成果,说明利用外资的合理性。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附件:

附件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特许经营同意书;

附件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

附件

3、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附件

4、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

附件

5、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附件

6、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附件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评价审批意见;

附件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附件

9、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声明文件。

第四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范文模版)

许可项目之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

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5号)。

许可条件:

1、取得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协议文件;

2、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及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的、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源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工程选址意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7、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

8、征地红线;

9、资金来源证明

10、设计图纸和设计文本

1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

限额以上初步设计审查许可期限:19个工作日

限额以下初步设计审查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监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市建委纪检监察电话:(0731)8665942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第五篇: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

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

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

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

4、办矿许可批文;

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

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

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

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

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四)审理时限

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和符合规定的完整齐全设计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后重新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审批权限

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和修改初步设计由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文。

二、矿井及选煤厂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一)申请开工建设的条件

1、建设项目法人已落实;

2、已取得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取得矿井及选煤厂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的批复文件;

4、矿井及选煤厂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建设单位会审批准;

5、施工队伍通过招标投标已经确定;

6、建设项目资金已经到位;

7、质量监督已到所属矿区质量监督站注册登记;

8、施工监理合同已订立;

9、“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10、井筒施工已具备连续施工条件,土建施工已完成基础处理、可浇注第一罐混凝土。

(二)申请建设项目开工需上报的资料

1、各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请示报告;

2、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卡,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接收请示报告并登记编号,由基建局局长和基建局分管局长签注意见;

2、基建局或委托市煤炭工业局到现场核查所需资料及开工必备条件,如有未完事项,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予以完善;

3、对符合开工条件的,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准。

(四)审批时限

在收到请示报告及开工审批卡完整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基建局局长及分管局长在20个工作日之内签暑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之内签发。

(五)审批权限

建设规模为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和6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

三、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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