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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报销所需资料[最终定稿]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报销所需资料[最终定稿]



第一篇: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县总工会领或成都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病情证明书(复印件盖鲜章);

4、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或者部队医院出具的专用发票,除外不予办理(比如地税局出具发票、私人医院专用发票)(复印件盖鲜章);

5、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盖鲜章);

6、住院明细清单;

7、腰颈椎类患病会员----住院在一级医院以下的需额外提供主观和客观病历。(起付标准200元以下提供)另:主观病历:医嘱单、体温表、日程记录

客观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

8、银行卡复印件(写明银行名称、卡号)。

二、特殊门诊报销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县总工会领或互联网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特殊门诊疾病审批申请表(复印件盖鲜章);

4、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盖鲜章);

5、拔付单或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

6、银行卡复印件(写明银行名称、卡号)。

第二篇: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为了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2002)93号令,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能力,缓解职工因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特制定《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成为本计划的被保险人。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未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费后,即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保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险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条 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其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基本保险期为一年,即自本会办事处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并出具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初次参加本计划应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扣除30天免责期。

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超过15天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险期限届满办理本计划的续保,其续保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二条的规定。

保险期满或支付保险待遇达到一个保险规定的次数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单位可一次性缴纳两年或三年保险费。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期限。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临时追加的参保不予受理。一次交清两年或三年保费的,如果确需临时增加参保人数,须在保险期限满一个整时,方可办理临时增加的参保手续;且参保时购买期限只能以本单位已参保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三章 保险费和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计划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互助保险费50元,须 在参保时一次性交清。参加本计划后不退保险费。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每人只能投保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七条 参加本计划的保险待遇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以及《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0]205号)文件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办事处可报销两次住院医疗费,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首次住院可按起付标准的60%予以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30%予以报销。

(二)纳入社保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社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首次住院按60%报销,第二次住院按30%报销。

(三)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可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第八条 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险期内的天数比例予以报销;若保险期满及时续保的,则分别按两个保险期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病住院的。

免责期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患病住院(含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下同),无论住院期是否超过免责期,本会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或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社保局(或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结算单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申报时限在社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二个月的。

(六)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不属于本计划保险待遇范围的。

(八)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第五章 报销金额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在社保或医院结算单开出之日两个月内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成都办事处提出申 请:

(一)经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盖章的支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互助保险个人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局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会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资料除第(一)款收原件外,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须有原件进行核对,办事处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会办事处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被保险人即可按规定领取报销金额。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失业并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次保险计划将保险责任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十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办事处备案,并在本市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计划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续保时如本计划有新的变动调整,则按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费渠道:根据川府发[1999]30号文件精神,按照医疗保险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参加本 计划的互助保险费可由个人或单位承担,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由单位缴纳此项费用的,其经费的列支渠道按成府办[1999]83号文件规定在单位的福利费中列支;也可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财[2002]18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凡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经本会办事处批准可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参保。医疗费用报销时,按省社保局的相关规定比照本计划的保险待遇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会成都办事处。第十八条 本计划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职工互助保险赔付所需资料

职工互助保险赔付所需资料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赔付所需资料

1、医院病人出院结算审批表复印件,和医院报送社保局公疗办,需患者签字认可的各项费用分摊比例报批表复印件;

2、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

3、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

4、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页);

5、出院记录复印件(一页);

6、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第一页);

7、医保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3--6项复印件应加盖原单位红色印章。)

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及《在职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赔付所需资料:

1、互保证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确诊的病理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4、住院病历首页及住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5、出院证复印件一份等。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及《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赔付所需资料

1、互保证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4、住院病历首页、入院及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各一份及相关的X光片、CT片;

5、会员因意外事故死亡,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和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6、会员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复印件一份等;

四、《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赔付所需资料

1、互保证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合疗证复印件;

4、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支付凭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5、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复印件各一页;

6、旬阳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审批表。

(注:以上4-6项的复印件应加盖原单位红色印章。)

第四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赔付案例

案例一杨××,男,29岁,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7年5月25日至2008年5月24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鼻咽癌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8月16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970×60%=582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12891.8×60%=7735元。杨××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8317元。

案例二四郎××,女,30岁,成都市某医院职工,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5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三年。被保险人因患肾移植术后在一级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2007年10月29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380×60%=228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4398.2×60%=2638.9元。四郎××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2866.9元。

案例三吴××,男,28岁,成都市某县水电设备厂职工,参加2007年成都市总工会开展的“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新保,免责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病毒性肝炎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2月25日到办事处报销医疗费用,属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580×60%=348元,进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费用经报销后剩余费用的60%,即751.9×60%=451.1元。吴××本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合计为799.1元。

第五篇:互助保险理赔所需资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理赔所需资料

1、申请书(住院医疗、住院津贴)各1份,盖单位公章;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专用收据(盖章有效)复印件1份;

3、出院证明(盖章有效)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兰州市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5、开通兰州银行《社会保障卡》的短信提醒功能,以便及时获取互助保障赔付金的到账信息。

(注:住院天数超过10天(含10天)的,必须要医生医嘱和费用清单复印件各1份)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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