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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成



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成

【发布单位】成都市

【发布文号】成府发[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2002-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2]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传销这一“经济邪教”,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分工部署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坚决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此次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工商局、公安局、外经贸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组织、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整治情况。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对外经贸等部门实施专项整治。

二、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重点区域:各区(市)县和城乡结合地带、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度假村”、“出租房”、影院、茶座、酒店等公共场所。

三、整治措施

(一)认真排查摸底,弄清情况,认真分析,制定整治方案,组织联合行动,快速出击,坚决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区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彻底摧毁一些批传销网络,依法严惩一批传销头目,决不姑息。对影响面大、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切实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三)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全面清理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度假村”等公共场所从事传销培训、“授课”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发现利用出租房聚众搞“家庭式”变相传销活动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严肃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曝光一批典型传销案件,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

(六)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广泛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社团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共同抵制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紧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将打击传销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建立线索(信息)通报和案件会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协调各有关银行支持、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查封、冻结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及结算业务;经委、对外经贸、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遇有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研究认定,协调处理,确保取缔查处工作取得实效。

(三)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打击传销,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严惩;同时要做好对一般参与者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避免激化矛盾,防止群众性事件发生。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市的回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成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宋家伟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XXX、市工商局局长XXX、市公安局局长XXX为副组长,市工商局、公安局、银监局、教育局、法院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系xxxxxxx,传真xxxxxxx。

二、整治的重点对象

(一)带有黑社会性质和邪教性质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幕后指挥者和骨干分子;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拉人入伙的传销行为和暴力阻碍执法公务行为;

(四)转型企业违规的培训活动,境外传销企业的网络传销活动。

三、整治的重点区域

XX、XX、XX三区和开发区为重点清查打击区域,各县、市以城区为重点,做好清理防范。

四、专项整治时间

从200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为宣传动员自我排查阶段。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主动举报,密切掌握当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情况;调查摸清传销人员聚集窝点或居住点,调查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同时做好群众来访工作。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9月25日)为集中清查联合打击阶段。由工商、公安和社区对本辖区内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居住点、活动聚集点进行集中清查,遣散传销人员,查扣传销财物,捣毁传销窝点,惩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查处传销案件,9月16日、17日为全市集中清查行动日。

第三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总结巩固成果阶段。在集中清查联合打击的基础上建立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县、市、区政府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总结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整治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根据举报、投诉、巡查发现的线索及时组织查处;严格审查外来人员从事的可疑经营活动;从快对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上报定性;依法查封传销和变相传销物品;严格查处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违规雇佣推销人员、网上传销等行为;及时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配合公安机关追源头、端窝点。

(二)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解救人身受到控制的受骗群众;遣散传销(涉嫌传销)活动窝点聚集人员;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人员、骨干力量和聚众闹事、围攻阻挠执行公务人员的不法分子;查处案件,摧毁传销犯罪团伙;做好案件的查破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工作;结合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管理,注意发现问题;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

(三)居(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责令各业主不得将出租屋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同时,积极参与组织的清查行动。

(四)金融部门要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的帐户予以查封或冻结;教育部门要帮助执法部门劝导、遣散陷入传销组织的学生群体。

各县、市、区政府要领导、组织各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畴,建立防范和打击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打击成果,净化社会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欺诈性和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性,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消除厌烦情绪,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综合治理。责任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建立联防联打机制,统一部署,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确保整治效果。

(三)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严格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明晰,措施有力、配合协调、步调一致。要加大抓捕传销头目、瓦解传销网络力度,加强出租屋管理,做到“打防管控”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反应打击取缔机制,彻底清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窝点,并提前制定堵回流措施,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行反复清查、打击,防止回潮。

(四)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整治效果。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部门设立专人专职负责部门间联络、信息收集、重大事项报告及各类信息反馈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教育广大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营造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明电[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2004-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有所抬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有的地区出现在校学生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新情况;有的不法组织打着种种旗号,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的非重点地区也出现了传销人员聚集进行不法活动的情况。近日,对广东茂名、湖北武汉、江苏无锡及重庆等地出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明确指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不断巩固打击成果。

二、重点内容

专项行动的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格依法惩处转型企业传销和违规培训活动。

三、重点地区和对象

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是:广西、广东、河北、河南、吉林、辽宁、山东、山西、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其他地区也要同时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对“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王牌88”、“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露头就打,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从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入手,强化日常监管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逐步建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政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等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让其形成气候。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行动;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和传销组织,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查处;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坚决取缔。

(三)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掌握转型企业在辖区内的经营情况,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整顿规范转型企业。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抓住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督促转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广大群众的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有针对性的做好大中专在校学生、青少年、妇女、农民、下岗人员等群体的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专项行动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专项打击行动的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文章标题: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6年打击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6]42号),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经研究,我厅决定今年6月

—10月底,在全省农业系统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集中力量和时间,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复混肥和配方肥的不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农资包装、标签符合规范,农资质量全面提高。其中:种子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药抽检合格率达到83%以上,农药标签抽检合格率达到65%以上,复混肥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配方肥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好三大战役:

(一)6—7月,重点抓农药专项整治;

(二)8—9月,重点抓肥料专项整治;

(三)9-10月,重点抓种子专项整治。

种子方面:作物以水稻、玉米、油菜、小麦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经营集散地为重点,对象以有不良记录的种子企业和经营门市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以及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大抽查,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加强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复混肥、配方肥方面:重点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把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关

要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依法进行一次清理。

根据《种子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严查未经审定品种和未获引种许可的乱推乱引行为。

依照国家和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特别是对基层农药经销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所有的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培训并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登记把关,对办厂手续和登记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对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行为依法严惩。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资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同时,加大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当地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种子方面,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对销售假劣农药、未经登记、假冒登记证、标签超范围以及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水稻稻瘟病防治药剂质量标签违规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公布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如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严惩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肥料方面,加强对(镇)、村零售店复混肥、配方肥等产品的检查,认真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省外复混肥、有机肥等产品在我省销售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四川境内销售。

(三)加大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和典型。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资监管暂行规定》,对于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

(四)开展诚信建设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以县为单位,指导辖区

第五篇: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月”活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发„2009‟20号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打击传销“宣传月”活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区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查处传销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传销活动的隐蔽性强、发展迅速,各种新型的传销方式不断出现,打击传销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不容乐观。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至3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月”活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打击传销专项工作的领导,根据机构和人事变动情况,决定对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领导小组由区府办、政法委、发改经贸局、文体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日常打击传销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中宣传和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

二、工作内容

(一)组织开展针对传销行为的社会劝化活动。一是针对我区外地传销人员多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对各种易发人群适时开展社会劝化活动,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对禁止传销法律法规的认识,了解传销的实质和危害,认清参与传销对家庭、社会带来的灾难,增强抵制参与传销活动的自觉性。二是向参与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家属致公开信。通过公开信揭露传销的罪恶面目,利用真情、亲情感召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浪子回头,尽早脱离传销苦海,鼓励他们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勤劳致富。三是建立社会劝化传销联系点制度。在外来务工人员密集地,出租房屋较为集中的社区,各类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园区、学校集中的高教园区等传销人员高发、易发区域,与社区和园区管理部门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上门宣讲法律法规,密切注意和掌握动向,发现情况和苗头,及时上门劝阻。对因受骗上当而赴外地参与传销的,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积极参与协助解救和劝返工作。坚持说教攻心,突出抓好对传销者的教育及思想转化工作,让受骗上当的传销人员自愿脱离传销组织,并带动和转化其他传销人员。四是以宣传活动进社区、进乡镇的方式,在居民社区和农村开展宣传活动,宣传两大条例的法规内容,公布典型案例,同时开展“有奖竞答”、宣誓签名和派发宣传册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通过活动现场的热烈气氛和媒体集中报道,达到宣传与教育的目的。

(二)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人员力量,在3月份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集中行动,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欺骗性危害性强的传销违法行为大要案件。打击查处的重点是:

1.“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收取“入门费”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

2.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3.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4.跨地区、涉案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的传销组织的行为; 5.介绍、诱骗、胁迫学生参加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6.以传销形式开展的其他违法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直销企业的监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完成在我区从事直销企业活动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直销企业的经营状况,监督直销企业落实各项制度,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此次宣传月活动和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制定计划、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日至3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宣传月”活动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打击传销活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总结阶段(4月15日前)。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专项行动情况汇总后向上级机关汇报。

四、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狠抓落实。打击传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取得成效。

2.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合力开展专项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要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服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帐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查处不力、部门不配合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经发部门要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监管。乡镇、街道、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机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3.强化监管,确保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切实提高打击成效。

附件:吴兴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三月五日 吴兴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建豪

副组长:张志宏(区府办)

顾志堂(区政法委)朱 勇(区公安分局)陶晓明(区工商分局)

成 员:嵇建坤(区发改经贸局)

俞建萍(区文体局)洪建华(区教育局)沈国强(区财政局)陈建平(区民政局)王耀斌(区司法局)邹伟平(织里镇)焦欣荣(八里店镇)张 斌(道场乡)潘新利(环渚乡)施林忠(妙西镇)彭建国(埭溪镇)费金松(东林镇)蔡梅建(月河街道)章惠民(朝阳街道)蔡小丰(爱山街道)陈晓华(飞英街道)赵中根(龙泉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陶晓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治安 打击传销△ 专项整治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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