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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冬季慰问品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71405篇范文

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冬季慰问品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71405篇范文



第一篇: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冬季慰问品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7140

谈判编号:***0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冬季慰问品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中国·四川 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共同编制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2 第二章

谈判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9 第四章

技术服务要求、商务条件说明.................................11 第五章

谈判程序...................................................14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1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1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对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冬季慰问品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谈判 编号:

***0

二、采购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冬季慰问品采购 项目

三、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 0 30 万元

四、采购 内容:

本次谈判共一个包,拟采购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冬季慰问品等一批。

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规定的特定条件:

1、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feisuxs)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feisuxs)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七、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11 月 17 日(每天上午 9:30-11:45,下午 13:0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请自带 U 盘拷取电子文档。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

八、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地点 :

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 7 537 号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9 9 楼 楼 7 907 号,先前往大厅前台提供身份证原件换取临时通行卡。)

九、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购买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文件售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十一、谈判保证金,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 0 6000 元;交款方式:可以以电汇、网银方式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电汇、网银方式交款应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到账(因便于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如因未到账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 二、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17 7 年 年 1 11 月 月 0 20 日 日 10: :3 30 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

十 三、谈判时间、地点:

2017 7 年 年 1 11 月 月 0 20 日 日 10: :3 30 0(北京时间),四川龙路 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 7 537 号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9 9 楼 楼 7 907 号,先前往大厅前台提供身份证原件换取临时通行卡。)

十 四、联系 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平路 123 号 联 系 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4847548 代理机构:

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 537 号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9 楼 907 邮

编:610100 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28-84882525 转 6 财务电话:028-84882525 转 2 开户行: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泉支行 银行账号:***01523

第 二章

谈判须知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2、定义

2.1“采购人”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2.2 “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并提交报价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特别说明: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本项目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2.3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3、本项目 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1 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4、关系供应商限制。

4.1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参加同一包的谈判。

4.2 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谈判,参加谈判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

4.3 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4 供应商的失信惩罚。供应商在编制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时实行 6%/次的报价加成,无限制累加制,予以惩戒。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4.5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分公司参与谈判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函。5、竞争性谈判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6 6、竞争性谈判文件

6.1 竞争性谈判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6.2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2)谈判须知(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谈判程序(6)服务及商务要求(7)响应文件格式(8)谈判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 6.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6.4 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任何异议的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 天前向谈判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7、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符合谈判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响应函、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计划及承诺、报价组成因素(参与响应的货物或服务清单)等文件。8、报价

8.1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8.2 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8.3 本次谈判采购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的谈判供应商按谈判小组要求进行报价。9、响应文件的递交

9.1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密封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

9.2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两份。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副本”字样。

9.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

9.4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9.5 件 单独递交“谈判保证金说明函”(原件 1 1 份)、“谈判保证金”(1 1份)((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函原件, , 或者加盖公章的网银交易单复印件、电汇回单复印件))。、履约保证金:

1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工行成都龙泉驿支行。

银行账号:***2954(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1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11 1、谈判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谈判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成交者的谈判保证金转账退还。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0.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1.2

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11.3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非现金形式)。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非现金形式)。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1 1 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为确保保证金的退还,请各供应商完整无误地填写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谈判保证金说明函”,并在谈判当天单独递交给现场工作人员。

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未递交或未及时递交 谈判保证金说明函、未填写完整、内容填写错误、字迹不清、未盖公章等情况)造成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有关部门认定是否违法、违规、违纪时效不计算在五个工作日内。

11.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1.4.1 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11.4.2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1.4.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4.4 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1.4.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4.6 成交供应商未交纳成交服务费的。12 2、确定成交候选人

1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2.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13 3、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4 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4.2 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终报价、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15 5、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人民币 0 6000 元。

15、验收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 〕2 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 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5 或 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5 或 2016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5)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6)谈判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该项材料存在困难的,可提供承诺函),事业单位可不提供(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8)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9)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

(10)供应商不为“信用中国”网站(www.feisuxs)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feisuxs)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或证明材料);(1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参与谈判时不需要提供);(12)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3)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 2)

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 四 章

技术要求、商务条件说明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30万元,超过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一、商务要求 1.交货期及地点 1.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 1.2 交货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2.付款方法和条件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计算款额)后的2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价款; 抓绒(摇粒绒)加厚套头衫、保温水壶验收合格之日起,采购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 7 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龙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七十的款项,质保期满后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3.质保期:

3.1质保期: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3.2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有完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并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4.验收:

4.1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4.2供应商交货后,采购人自行组织产品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经试用后无故障,可正常使用。若出现任何数量或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技术、服务要求 冬季慰问品参数 名称 参考图片 数量 参数 抓绒(摇粒绒)加厚套头衫

2000件 材质:涤纶

主面料:聚酯纤维

面料密度:不低于 200 克/平方米

女士≥236 克

男士:≥286 克

透气性能:RET≥7.08

主要功能:透气、保暖

保温水壶

2000个 高≥310mm

外直径≥108mm

毛重≥1.26kg

材质:304♯不锈钢

塑性:食品级 PP 材料

容量:2000mL 及以上

保温:6 小时不低于 78℃小时不低于40℃

外观:水性珠光漆杯身

层工艺:内层-304 不锈钢、电解-研磨工艺、真空-保温层、外层-304♯不锈钢、外层-珠光漆

★保温水壶须提供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抓绒(摇粒绒)加厚套头衫须印有品牌 logo1、提供单独的样品,注明项目名称、谈判编号、样品名称、供应商名称,与谈判样品摆放在一起。2、评审结束以后,由监督老师现场监督,对成交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封样,其余样品电话通知各供应商自行取回。3、样品的生产、运输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4、送样时间:谈判截止时间前摆放完毕;5、送样地点:如无特别通知送样至谈判地点,并按现场工作人员指示摆放。

三、其他 4.1商务及技术要求中★条款不允许负偏离,非★条款负偏离不得超过3项。★条款负偏离或非★条款负偏离达到3项及以上的视为不能满足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不允许参与报价。

4.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同时根据川财采[2015]33号文,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给予6%/次的报价累加加成,用调整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3对于评审报价相同的供应商,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提供清单复印件,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颁布清单为准。

4.4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抓绒(摇粒绒)加厚套头衫、保温水壶,尺寸及颜色以采购人确认为准。

第五章

谈判程序1、谈判小组及专家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若谈判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谈判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和评审工作。2、谈判组织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3、谈判 程序

3.1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谈判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并在谈判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3.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终止。

3.4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成员按谈判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3.5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谈判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6 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7 谈判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

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3.8 谈判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0 谈判结束后,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3.11 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失败: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谈判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 本次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谈判小组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4.2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谈判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4.3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 对于违反谈判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合同草案条款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冬季 慰问品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乙方的《报价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一)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保证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标准,并完全按照谈判文件的标准交付。

(二)乙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达不到标准,甲方无条件退货和换货,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更换,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15 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谈判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与报价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目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3、如货物经乙方 3 次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若成交供应商所交付产品与谈判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不符,采购人将拒收,并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计算款额

元,人民币大写:)后的二十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价款;

2、全部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 7日,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七十的款项。质保期满后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六、售后服务 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处理相关事宜,并于 24 小时完成相关售后事宜。如货物经乙方 3 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更换,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售后服务人员及联系电话: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二十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2)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三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二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七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话:

话:

真:

真: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政府采购项目

(封面)

项目名称:

谈判 编号:

(正本/ / 副本)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箱:

响应代表:

签字:

手机:

日期

201 1

****年**月**日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 其他 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1 1 -1 1

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

致: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响应代表姓名)为响应代表,代表本单位参加贵司组织的项目(谈判编号:)谈判活动,全权代表本单位处理响应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响应、谈判、签约等。响应代表在响应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单位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响应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证件号:

响应代表:

性别:

证件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1)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响应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参与谈判的,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

附件 1 1 -2 2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若未三证合一:

现附上由

(签发机关名称)签发的我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执照真实有效。

现附上由

(签发机关名称)签发的我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该证件真实有效。

现附上由

(签发机关名称)签发的我方组织代码证复印件,该证件真实有效。

2、若为三证合一,附上由

(签发机关名称)签发的我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执照真实有效。

注:根据实际情况第 1、2 条款任选一条均可。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 1 1--3 3 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现承诺:

我单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也满足本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性条件,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注:

1.本承诺函可自行提供具有有效签字或盖章的格式。

2.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附件 1 1--4 4

供应商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的承诺函一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现承诺: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 1 1--5 5

供应商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的承诺函二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现承诺: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 1 1--6 6

供应商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的承诺函三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现承诺: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 1 1--7 7

供应商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的承诺函四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现承诺: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 1 1--8 8

供应商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的承诺函五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现承诺:

满足本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性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 1 1--9 9

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致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进行承诺:

我单位在谈判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财政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认定时间及事项分别是:

(一)、

同时,我单位在谈判截止日前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中处于有效期内的有

次,认定时间及事项分别是:

(一)、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附件 1 1--10 供应商响应本次谈判的其他承诺函

致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现对下列情况进行承诺:

(一)本单位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1 1--11

谈判保证金说明函

致: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

l、谈判保证金金额(大写)

元,以

方式支付。

2、在担保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

a.我方在谈判之日后到谈判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 b.我方在收到成交通知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c.我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 3、保证金自谈判之日起生效,在谈判文件有效期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内有效。

((适用以电汇或网银交纳谈判保证金的方式)): 如果我单位未成交,请贵方将上述谈判保证金退回我方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行地址: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注:请附加盖公章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函复印件、网银交易单复印件、电汇回单复印件等交纳凭证 注:

为确保保证金的退还,请各供应商完整无误地填写此表,并在谈判当天单独递交给现场工作人员。

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未递交或未及时递交 谈判保证金说明函、未填写完整、内容填写错误、字迹不清、未盖公章等情况)造成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附件 1 1 - 12

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其他 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

项目(谈判编号:)的谈判邀请,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3)本报价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90个日历日。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同意按谈判须知中关于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规定。

(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任何证据或资料。

(6)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报价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技术 响应/ / 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谈判编号:

序号 谈判文件条目号 谈判文件要求 谈判响应文件响应说明 响应/偏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如与谈判文件所列技术相关条款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供应商不得籍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若谈判文件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条款应当在此表中列出并应答。

三、商务要求响应/ / 偏离表

谈判供应商名称:

谈判编号:

序号 谈判文件条目号 谈判文件商务条款 谈判响应文件商务条款 响应/偏离

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谈判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响应与谈判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供应商名称:

...

第二篇: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中石化炼油异地改造石化项目铁路专用线投资人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中石化炼油异地改造石化项目铁路专用线投资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中石化炼油异地改造石化项目铁路专用线投资人竞争性谈判采购。

项目编号:J-BZCG269-20120831。

本工程项目概况:中石化铁路专用线长约3.0公里,工企Ⅱ级,单线;工程内容线路、轨道、路基、桥涵、通信、信号、电力、站场等。总投资约1.026亿元,计划利用社会资金暂定为4850万元。

二、竞标内容:

本项目计划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建设(投融资+项目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选择项目投资人,与其签订相关投资建设合同;由投资人按相关规定选择确定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建成后,由北海市财政局按经审计机关审定的回购款金额【含工程建设总费用(建安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回报、资金占用成本】按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回购期,向项目投资人分期分批支付项目的回购款。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竞标人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注册资本大于 7000万元;

(二)同意在北海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工程建设总费用的25%,其余建设资金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授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三)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首席代表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竞标。

四、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1

请于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7日9时30分(正常工作时间)到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联系电话:0779-3960821)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250元,售后不退。如用电汇方式购买,请将标书费汇入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账户——开户名称: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24957493358。办理汇款后请将电汇单(在用途栏或备注栏上标明项目名称及编号、汇款单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传真到0779-3960821。

五、谈判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谈判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2012年9月7日9时30分前在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递交,逾期不受理。

六、截标时间及地点:于2012年9月7日9时30分在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截标,参加竞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七、谈判时间及地点:2012年9月7日9时30分截标后为与竞标人谈判时间,具体时间由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另行通知。地点: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参加竞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谈判。

八、业务咨询

(一)采购代理单位: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中段)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项目负责人:林基良联系电话:0779-3038787传真:0779-3038787

(二)采购单位: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焕武联系电话: 0779--3033401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北海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779-3063975。

九、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2020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49

采购编号:

***6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

中国·四川

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七 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23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6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八章

评审方法

................................................56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63

第十章

磋商保证金退还

...........................................67第一章

磋商邀请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6

2.采购项目名称: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4.采购代理机构: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人民币 101.84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采购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物资一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feisuxs)、中国政府采购网(www.feisuxs)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记录的使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查询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6、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磋商保证金 金

额:

15000 元

交款方式:通过供应商帐户,采取转账形式或电汇形式缴纳(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收款单位: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银行账号:

1158 0870 2425。

交款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下午16:00时(磋商保证金的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中标金额的10% 交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基本账户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 银行账号: ***2954 备注栏填写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完全履约后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028-84861866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028-84861866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4861866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刘先生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对于采购结果的质疑,与商务和技术要求相关的内容由委托人答复,其余的由刘先生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4861866 联系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东路400号格兰玺城5栋204 邮政编码:610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4636986 联系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中街117号 邮政编码:610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采购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采购代理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15202 元。特别提醒 磋商时供应商应携带供应商公章或其他形式保证磋商有效进行。二、总

1..适 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七)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构成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截止时间 4-5 个工作日内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采购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可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 (实质性要求)

16.1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2 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7 响 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 除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磋商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5 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 或法定代表人递交。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不论由法定代表人还是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均还应出示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不符本条要求递交 的 响应文件 应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计算款额¥

/

元,人民币大写:

/

元整)后的/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

/

的价款; 2、全部货物配送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百

款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

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

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

/

元,人民币大写:

/

元整;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2.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指参加了前期咨询论证且提供了完整咨询意见、咨询方案等成果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 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4、供应商不为“信用中国”网站(www.feisuxs)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feisuxs)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5、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供应商应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资格要求:无 2、资质性要求:无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交纳本次磋商要求的磋商保证金;(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

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贰万元。

2.供应 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注:①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③ 在有效期内)。

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3)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 2016 年(或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6 年(或 2017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 1 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2017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税务机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或供应商开户银行扣缴税金、社保资金的银行回单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该项材料存在困难的,可提供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8)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9)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指参加了前期咨询论证且提供了完整咨询意见、咨询方案等成果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0)供应商所在地检察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2 月内出具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上述检查机关网上平台查询下载的告知函。(或提供承诺书,承诺在中标后向采购人提供相应资料,承诺书格式自拟。)

(11)供应商不为“信用中国”网站(www.feisuxs)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feisuxs)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提供网络截图)

(1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

(13)供应商应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2、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注:①保证金缴纳方式、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②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如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注:

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采购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一批。

(二)商务要求

1、交货期及地点 1.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2 天内(具体交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2 交货地点:龙泉驿区民政局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和条件:货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该货物的全部货款。

(三)

技术要求及其他

一、项目概述:

本次采购项目是龙泉驿区政府慰问驻本辖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的八一“双拥”物资采购,含有机水果、有机...

第四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包括:

(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

(一)会前准备工作

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办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簿、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前会议

1、谈判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有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专家、监督部门代表以及部分谈判小组成员参加的谈判前会议,确定出每包的最高支付价格。

2、谈判小组成员谈判侧重点分工:

(1)技术类专家主谈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措施等。

(2)经济类专家主谈企业业绩、信誉、售后等商务部分。

(3)采购单位代表主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等。

(三)谈判会议的程序

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4、收缴通讯工具。

5、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6、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声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5、谈判小组将统一后的标准、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实质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六)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技术较复杂的项目还要签订技术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谈判资料整理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采购项目受理单、委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到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篇二: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节 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一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专

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 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除外。

二、资格预审。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资格预审证明材料,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

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

谈判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第五条 谈判答疑及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谈判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对响应供应商就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响应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在截止时间2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文件收受人。

第六条 递交响应文件

响应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 组建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谈判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被推荐人选中随机抽取谈判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谈判。专家名单在谈判结果确定之前需保密。

第八条 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谈判小组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谈判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谈判满足政府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谈判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报价的

相同机会;谈判双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谈判:

一、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

监督人员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未公布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谈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谈判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谈判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二、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篇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程序也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国内外采购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国际规则的确认、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仅为这种方式的运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使这种方式的应用和实践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本人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并结合自己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做法谈一点体会,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探讨。

一、关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一)谈判及政府采购中的谈判。

(二)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1、概念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含义

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

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3、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4、竞争性谈判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写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

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

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主要是: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五篇: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发布时间:2015-05-31 来源:广联达 作者:匿名 点击次数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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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已经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较以前更详细、集中的规定,笔者将74号令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对比,现将学习所得简述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性条款

竞争性谈判方式相对于招标方式有其明显特点,如采购过程中可以对采购要求包括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报价机会等。由于以往的规定中对竞争性谈判的约束条件较少或不明确,具体操作时具有很大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较其他非招标方式应用更广泛。然而,同时也成为许多采购人放弃招标方式的理由。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规范使用,防止滥用。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这四种适用情形的其中三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和补充说明。

(一)适用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出现此情形时,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如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即不能改变采购方式;当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时,方能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因此,74号令第28条的规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因此,笔者以为74号令中针对此适用情形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①没有供应商投标;②没有合格标的;③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④评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合格。二是此情况的出现并非由于招标过程和招标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变采购方式并不能解决导致招标失败的投标人数量问题。因此74号令第12条规定,除了公开发布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一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二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同时,74号令第27条第2款规定,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两家采购。相应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少家数、候选成交供应商家数由三家下调为两家。当然,此情形下采用竞争性谈判也应符合74号令第28条规定。

(二)适用情形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此情形下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一是利用谈判过程逐步明确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数据,完善采购需求;二是采购需求直接与市场供应能力匹配,采购需求设置更合理;三是节约采购人的采购准备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两阶段招标正是出于这个目的,74号令对此项表述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适用情形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4号令对此类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这种时间上的紧迫性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这种规定在于限制采购人以时间紧急为借口规避招标。笔者以为,虽然74号令作出了限制,但适用情形三仍然是个软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采购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否则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四)适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对此项内容表述为“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将此种情形下的采购标的限定在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不能确定时间数量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货物、服务均不得以价格总额不能确定为由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条款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均未明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各关键时间节点,这使其在实际运用中成为一个缺乏约束、可以自由定义的“大”采购方式。对此,74号令作了更加细化的补充,其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要求有:

(1)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为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则澄清截止时间应为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自澄清和修改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在时间管理上视为重新发布了一份新的谈判文件;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上述规定中,第(1)(2)项规定也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第(3)(4)(5)项规定适用于其他非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中的退出条款

74号令第34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此规定很容易被认为不合理,如果允许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应商家数不能满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谈判失败的风险,并给了少数供应商投机钻营的机会。笔者以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区分“可以退出谈判”和“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的内涵。“可以退出谈判”是无条件的退出,供应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则是有条件的退出。如果根据谈判情况,采购需求并没有超出谈判文件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根据谈判情况最终形成的新的采购需求没有超出供应商的能力范围,那么供应商的退出是违背诚信原则而不能被接受的,应视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没收其保证金。

同时,74号令第33条第2款规定,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4号令第34条的规定其实是为提交被推荐方案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提交被推荐方案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而其他供应商视其自身情况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是就被推荐方案进行最后报价,二是退出裁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采购人在谈判中获得供应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分别发布了18号令、74号令,使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深刻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则、目标和宗旨,在采购项目中切实予以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职责,实现公开、公平和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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