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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篇: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范围不断的扩大,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从而形成了“城中村”。若要从法律的层面来定义“城中村”,可参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由于我国经济在近几年高速的发展,许多法律法规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量新出现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做规定,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城中村”改造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城中村”改造的法律关系问题只能由政府部门参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等出台相应法律规章作为政策指引。

在仅有的城中村改造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猎德村的改造模式为:开发商垫资、政府出政策、村委会协助改造,将原村部分土地拍卖,筹集到改造资金,将一部分建设为村民安置区,另一部分以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商业大厦支撑集体经济。花地村的改造模式为:“搬积木”的形式滚动发展,多个地块进行“拆一建一补一”,即把一号地块的村民先临迁出去,建成新楼后,再把他们安置回来,同时也把二号地块的拆迁村民安置进来,跟着再拆二号地块,二号地块建好后,接着是三号、四号地块,以此类推。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离不开开发商的投资参与。由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等方面的风险,以上几点集中为一个难点,既利益如何进行分配与平衡的问题。下面将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对开发商开发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风险。由于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因此作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在没有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前不可以在土地市场上流转。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前提必须通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中村成员“农转居”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而对如何转化并未提及,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无偿的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变性的唯一途径即为国家需支付数以亿计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土地。然而,地方政府是不会拿出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土地征收的。因此就会在征收过程中引进社会的资金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之后再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给参与竞买的开发商。而原提供资金给政府进行征收的投资者往往是最想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商业开发的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只要土地使用权进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原提供资金给政府进行征收的投资者极有可能在竞买中落败。在以往早期的房地产开发时期,绝大部分开发商与政府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会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设置注册资金、房地产开发资质、税务注册地、投资规模、企业资质等排他性的限制条件,为特定的开发商量身定做,排斥意向外的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的地方在出让公告中甚至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全国零售业前五名、必须缴纳1亿5千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竞买保证金、必须具有国际认证的赛车资格等等,才能参加竞买。而今,202_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且还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那么,如何方能保证开发商的前期投资利益?开发商应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被第三方竞买,地方政府须将溢价部分通过财政拨付的方式返还给投资企业,以保障的开发商投资回报。

另外有一种不需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的模式,即由开发商出资与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向政府申请土地置换,以村为单位异地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所谓的土地置换即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部分国有土地供被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异地重建住宅区,换取需要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改造。通过这种模式,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自行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避免了开发商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从而减少了竞争风险及支付巨额土地出让金的投资成本。

二、拆迁补偿的法律风险。拆迁补偿无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大难题,因为这个环节直接体现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拆迁补偿工作本应由政府部门负责,但是考虑到开发商的利益问题,往往都会直接委托开发商进行拆迁补偿工

作。这就造成了利益相对方的正面冲突。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当然想将利益最大化,拆迁补偿赔偿越少,开发商获得利润就越大,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受损,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强拆”、“滥拆”、“唐福珍以死抗拆迁”等等恶性流血事件。这不仅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丑化开发商的名誉,还需为此多支付额外的伤亡赔偿费用,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那么,开发商如何能顺利的完成在拆迁补偿工作,降低拆迁补偿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只要解决好利益平衡分配,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开发商不应一味的打压对居民的拆迁补偿款,以减少成本支出。应当在拆迁补偿上适当的给被拆迁人优惠,例如:

1、在拆迁前要做好合法建筑面积的测量确认工作,以防止村民在得知即将要拆迁的消息后,违章抢建、扩建、乱建以获得更多的补偿;

2、通过“拆一补一” 的方式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实行1:1的回迁补偿,若回迁房屋的面积超过原宅基地证的面积,被拆迁者按照一个合理的单价购买“回迁增容面积”;

3、由于城中村的管理混乱,除了合法的房屋建筑外,基本上每一户都会有违章建筑,这些违章建筑肯定不能作为回迁面积计算,当然也不能因为是违章建筑而不支付任何补偿,开发商可以以一个合理的单价计算违章建筑赔偿额,作为一次性建筑价格补偿;

4、城中村存在大量的出租房屋,很多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房屋租赁,一旦房屋被拆迁,村民在获得回迁房之前,已无收入来源。因此,开发商应对被拆迁人的租赁损失做个合理的补偿;

5、村民在获得回迁房之前,如何解决住房问题?开发商也应支付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以上的支出成本,开发商可以计入未来商品房销售的价格中,还可以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项目建筑容积率中赚取利润。

三、与村集体的合作开发风险。广州市委最新制定的《关于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村自主改造可实行协议出让土地,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旧厂房、空闲或低效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流转方式自主招商融资进行改造,或者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为城中村现居民异地集中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参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特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发展较快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其地价优惠政策可以参照特区内的标准执行。个别特殊项目需要适当突破上述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保证有关功能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和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这种“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是可行的。可以预见,由村集体组织和开发商共同合作开发进行城中村改造将是未来城中村建设的一大趋势。这其中涉及到合作形式、利益分配、开发地位的主次、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协议的签订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等等。

开发商通过与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可以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从而排除其他开发的竞争对手。但是往往协议出让土地的条件非常苛刻,例如:开发商不仅要在短期内投入巨额的异地重建费用、完成异地重建工作安置回迁村民,同时还要在完成拆迁的土地上投入巨额的项目建设费用,若开发商在此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开发资金或没有做好融资贷款,很容易出现项目烂尾的情形。即使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资金回笼的时间也会很长,融资贷款的压力会很大,并且作为合作方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还要在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利润里分成,开发商所获取的利益将大大减少。笔者认为,若采用这种模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可以参考花地村改造“搬积木”的形式滚动发展,多个地块进行“拆一建一补一”,开发商可以在前期投入相对少的启动资金,从而完成整个城中村的改造。另外,采取这种模式开发商还会受到建筑容积率的限制,若在法律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内建设,就意味着建设回迁房的楼层不能过高,而需要建设回迁房的土地面积就要扩大,开发商投入的成本就越高;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建设,就要支付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同样也提高了开发商的投入成本。因此,采取这种模式的“城中村”改造有利有弊,开发商应做好充分的资金预算和融资贷款的相关工作。

对于开发商来说,通过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无疑会获得巨大的利润,为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失,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承担的风险很大,特别是如今房价高企,老百姓怨声载道,国家不断释放要严格控制房产价格的信号,更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风险因素。

第二篇: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魏济民

时间:202_-04-14 浏览1629次 字体【大 中 小】

(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一O理论成果三等奖)

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范围不断的扩大,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从而形成了“城中村”。若要从法律的层面来定义“城中村”,可参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由于我国经济在近几年高速的发展,许多法律法规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量新出现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做规定,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城中村”改造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城中村”改造的法律关系问题只能由政府部门参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等出台相应法律规章作为政策指引。

在仅有的城中村改造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猎德村的改造模式为:开发商垫资、政府出政策、村委会协助改造,将原村部分土地拍卖,筹集到改造资金,将一部分建设为村民安置区,另一部分以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商业大厦支撑集体经济。花地村的改造模式为:“搬积木”的形式滚动发展,多个地块进行“拆一建一补一”,即把一号地块的村民先临迁出去,建成新楼后,再把他们安置回来,同时也把二号地块的拆迁村民安置进来,跟着再拆二号地块,二号地块建好后,接着是三号、四号地块,以此类推。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离不开开发商的投资参与。由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面的风险,以上几点集中为一个难点,既利益如何进行分配与平衡的问题。下面将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对开发商开发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风险。由于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因此作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在没有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前不可以在土地市场上流转。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前提必须通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中村成员“农转居”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而对如何转化并未提及,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无偿的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变性的唯一途径即为国家需支付数以亿计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土地。然而,地方政府是不会拿出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土地征收的。因此就会在征收过程中引进社会的资金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之后再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给参与竞买的开发商。而原提供资金给政府进行征收的投资者往往是最想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商业开发的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只要土地使用权进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原提供资金给政府进行征收的投资者极有可能在竞买中落败。在以往早期的房地产开发时期,绝大部分开发商与政府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会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设置注册资金、房地产开发资质、税务注册地、投资规模、企业资质等排他性的限制条件,为特定的开发商量身定做,排斥意向外的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的地方在出让公告中甚至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全国零售业前五名、必须缴纳1亿5千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竞买保证金、必须具有国际认证的赛车资格等等,才能参加竞买。而今,202_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且还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那么,如何方能保证开发商的前期投资利益?开发商应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被第三方竞买,地方政府须将溢价部分通过财政拨付的方式返还给投资企业,以保障的开发商投资回报。

另外有一种不需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的模式,即由开发商出资与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向政府申请土地置换,以村为单位异地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所谓的土地置换即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部分国有土地供被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异地重建住宅区,换取需要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改造。通过这种模式,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自行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避免了开发商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从而减少了竞争风险及支付巨额土地出让金的投资成本。

二、拆迁补偿的法律风险。拆迁补偿无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大难题,因为这个环节直接体现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拆迁补偿工作本应由政府部门负责,但是考虑到开发商的利益问题,往往都会直接委托开发商进行拆迁补偿工作。这就造成了利益相对方的正面冲突。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当然想将利益最大化,拆迁补偿赔偿越少,开发商获得利润就越大,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受损,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强拆”、“滥拆”、“唐福珍以死抗拆迁”等等恶性流血事件。这不仅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丑化开发商的名誉,还需为此多支付额外的伤亡赔偿费用,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那么,开发商如何能顺利的完成在拆迁补偿工作,降低拆迁补偿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只要解决好利益平衡分配,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开发商不应一味的打压对居民的拆迁补偿款,以减少成本支出。应当在拆迁补偿上适当的给被拆迁人优惠,例如:

1、在拆迁前要做好合法建筑面积的测量确认工作,以防止村民在得知即将要拆迁的消息后,违章抢建、扩建、乱建以获得更多的补偿;

2、通过“拆一补一” 的方式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实行1:1的回迁补偿,若回迁房屋的面积超过原宅基地证的面积,被拆迁者按照一个合理的单价购买“回迁增容面积”;

3、由于城中村的管理混乱,除了合法的房屋建筑外,基本上每一户都会有违章建筑,这些违章建筑肯定不能作为回迁面积计算,当然也不能因为是违章建筑而不支付任何补偿,开发商可以以一个合理的单价计算违章建筑赔偿额,作为一次性建筑价格补偿;

4、城中村存在大量的出租房屋,很多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房屋租赁,一旦房屋被拆迁,村民在获得回迁房之前,已无收入来源。因此,开发商应对被拆迁人的租赁损失做个合理的补偿;

5、村民在获得回迁房之前,如何解决住房问题?开发商也应支付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以上的支出成本,开发商可以计入未来商品房销售的价格中,还可以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项目建筑容积率中赚取利润。

三、与村集体的合作开发风险。广州市委最新制定的《关于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村自主改造可实行协议出让土地,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旧厂房、空闲或低效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流转方式自主招商融资进行改造,或者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为城中村现居民异地集中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参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发展较快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其地价优惠政策可以参照特区内的标准执行。个别特殊项目需要适当突破上述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保证有关功能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和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这种“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是可行的。可以预见,由村集体组织和开发商共同合作开发进行城中村改造将是未来城中村建设的一大趋势。这其中涉及到合作形式、利益分配、开发地位的主次、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协议的签订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等等。开发商通过与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可以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从而排除其他开发的竞争对手。但是往往协议出让土地的条件非常苛刻,例如:开发商不仅要在短期内投入巨额的异地重建费用、完成异地重建工作安置回迁村民,同时还要在完成拆迁的土地上投入巨额的项目建设费用,若开发商在此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开发资金或没有做好融资贷款,很容易出现项目烂尾的情形。即使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资金回笼的时间也会很长,融资贷款的压力会很大,并且作为合作方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还要在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利润里分成,开发商所获取的利益将大大减少。笔者认为,若采用这种模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可以参考花地村改造“搬积木”的形式滚动发展,多个地块进行“拆一建一补一”,开发商可以在前期投入相对少的启动资金,从而完成整个城中村的改造。另外,采取这种模式开发商还会受到建筑容积率的限制,若在法律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内建设,就意味着建设回迁房的楼层不能过高,而需要建设回迁房的土地面积就要扩大,开发商投入的成本就越高;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建设,就要支付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同样也提高了开发商的投入成本。因此,采取这种模式的“城中村”改造有利有弊,开发商应做好充分的资金预算和融资贷款的相关工作。

对于开发商来说,通过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无疑会获得巨大的利润,为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失,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承担的风险很大,特别是如今房价高企,老百姓怨声载道,国家不断释放要严格控制房产价格的信号,更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风险因素。笔者仅就以上几点进行浅薄的法律风险分析,以供同行批评指正。

第三篇:城中村改造

6月13日,县长牛春堡,县委常委、副县长方业生在县政府办、财政、发改、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孙口乡、城关镇主要负责同志陪同下,先后到孙口乡高庄村、曹岭村,城关镇台前村、姜楼村、李皮匠村城中村改造现场调研城中村改造工作。每到一处,牛春堡都仔细查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详细了解目前工程开发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牛春堡指出,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县城整体对外形象、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力抓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把这项惠及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牛春堡要求:一要科学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要结合城中村改造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按照既定时间节点,有步骤、分层次,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力争项目工程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二要科学规划,搞好配套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现有资源,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强化精品意识,确保工程质量,打造改造开发亮点。同时,要统筹考虑改造工程的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城中村改造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三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从大局、从群众的意愿着想,以群众利益为重,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坚决杜绝和避免与民争利的现象发生。四要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拆迁改造的意义和政策,切实做细、做透、做实群众思想工作,争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努力将城中村改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五要密切协作,优化建设环境。孙口乡、城关镇和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快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全力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搞好服务,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的重点是被已建成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范围确定在盘锦路以西、汤台铁路以北、濮上路两侧、绿城路两侧的城中村。该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条件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四条 通过改造建设,逐步完成村民变为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村民待遇变为市民待遇的四个转变。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的建设审批程序实施建设。

第六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进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核准。城中村改造建设总体规划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核准,同时附用地预审意见。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市发改部门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中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中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

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城中村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转为国有。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外,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后,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有。

第十七条 新建安置村民的住宅、村集体办公用房、集体福利设施、集体公益设施房、公共绿地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用于工副业生产或建设商业市场的生活保障用地,可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也可与用于补偿城中村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一起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九条 用于补偿城中村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2_〕63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障合理利用城市用地,完善城中村的各项基础设施,把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成为城市新型社区,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范围和重点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城中村建设改造的重点是被已建成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第三条 建设改造的标准和目标建设改造的标准: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使其各项建设有利于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将这些村庄改建成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物业管理匹配的城市新型社区。工副业用地的安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住宅应建设为多层和高层住宅,各项建设应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要求,成为城市建设新的亮点。建设改造的目标: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形式到内容完全融入城市化管理范畴。城中村集体以经营性不动产为主要载体转制成立股份制公司,村民成为股民,取得长期生产生活与经营发展条件。逐步完成村民变为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的三个转变。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利用社会资金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减轻劳动就业压力,推动经济发展。

第四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有序实施。

第五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应充分考虑城中村居民的利益,立足于改善其生活环境,保障其经济来源,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城中村规划编制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城中村居民住宅区一律按城市居住区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不得采用单门独户的住宅建设模式;其它各项建设用地也必须按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进行控制。

(三)城中村建设改造规划编制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其居住、商服、工副业用地的安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避免各项用地混杂现象。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工业区内,城市中心区的城中村村办企业用地可由政府出面协调进行土地置换。

(四)城中村建设改造要贯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在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同时,注重城市景观环境的创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五)城中村建设改造要坚持阳光作业,提高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城中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华龙区、高新区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建设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监察、审计、人防、公安、消防、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建设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七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各自的主要职责是:市政府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造办”)的主要职责:①出台政策。负责拟定和出台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②规划控制。负责审定各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具体方案、提出规划条件和技术要求。③组织审批。审批各区上报的城中村建设改造方案。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征收与使用,监督管理各区及改造村的安置住宅与公共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开发房的建设实施。⑤协调调控。协调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调控城中村改造中跨村、跨区规划用地调整及资金调控等问题。区级政府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改造办”)的主要职责:①筛选改造村。负责对本区城中村进行调查摸底,筛选改造试点村和实施改造村。②拟定方案。按照一村一案的原则,依照总体规划拟定改造试点村、实施改造村的改造方案。③组织申报。将城中村建设改造方案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④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组织拆迁、安置、建设等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⑤群众工作。负责协调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被改造村的群众工作。⑥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本区城中村的建设改造资金,负责各方资金分配与平衡。

第八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区改造办按照村庄现状情况提出建设改造申请报市改造办审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村庄建成区1/1000 现状图;

2.村集体用地1/202_-1/5000 现状图;

3.村庄所属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证明材料,包括总人口、分年龄段(5 年)人口数、男女比例;

4.村集体现有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说明;

5.村集体经济发展设想,包括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股份制企业成立方案;

6.村庄总体规划设想,包括各类建设用地布局、面积、住宅及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等。

(二)市改造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改造办的申请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其内容包括:

1.城中村规划用地范围-安置村民的住宅用地范围、各项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生活保障用地范围(含村办企业、商业市场等)、补偿建设投入的开发用地范围;

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线要求等;

3.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方案的审定。

(三)区改造办根据市改造办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村庄总体规划。

(四)区改造办将编制的规划方案成果报市改造办审批。由市改造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濮阳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中村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三)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要求。

(四)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工副业用地部分可从略)。

(五)对住宅、学校、敬托院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六)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并应规定城中村内部道路的红线、断面、控制点座标及标高。

(七)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八)竖向规划设计。

(九)估算工程、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条 城中村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图纸及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城中村现有集体土地的使用

为了促进我市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凡按照本办法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改造的城中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现有土地原则按四种类型进行使用:

(一)新建安置村民的住宅、村集体办公用房、集体福利设施、集体公益设施、公共绿地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该类用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

(二)用于工副业生产或建设商业市场的生活保障用地,具体面积根据村庄用地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人均40-60平方米进行控制,该类用地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

(三)用于补偿城中村建设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暂按一村一案原则确定。该类用地按招拍挂的方式对社会公开供地(对于需落实的本条一、二项建设改造内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在保证上述三项类型用地的前提下,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

府统一收购储备。市国土部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类相关手续,村集体及个人除应得的补偿金外不得对土地的征用附加任何条件。本条前三款用地均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及相关开发建设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收费项目外,涉及村民住宅、生活保障用房(工副业、商业市场)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全供单位执收的予以免收(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征后返,专项使用;共享收费项目,只征收上级分成部分),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城中村规划的实施

城中村规划经批准后,其建设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报建,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办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市政府鼓励并支持已按原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村庄(以单门独户住宅为主)进行以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的建设改造,进行建设改造的村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给予支持,涉及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_年09月11日 实施日期:202_年09月11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城中村改造

附件10: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

依据规划意见书到区市政管委管理科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内容,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有4项:

一、(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五)申请表: 《**市园林绿化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七)申请条件:

1、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

2、古树名木移植方案符合要求。

(八)申请条件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25、27条;

2、《**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2、23条;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10、12、16条;

4、《**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11、15条。

(九)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市园林绿化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市园林绿化局绿地指标审核签署意见;

3、**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5、古树名木移植方案。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含代征绿地)

(二)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申请表: 《**市园林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含代征绿地)申请书》

(五)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三、(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树木移伐

(二)行政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3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五)申请表:《**市园林绿化局树木移伐申请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七)申请条件: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

(八)申请条件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

2、《**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3条。

(九)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市园林绿化局树木移植和砍伐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市园林绿化局绿地指标审核签署意见;

3、**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批准(含其他绿地)

(二)行政许可依据:《**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五)申请表:《**市园林局公共绿地(含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申请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七)申请条件:新建项目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

(八)申请条件依据:《**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九)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市园林局公共绿地(含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申请书;

2、**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署意见;

3、**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占用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到区市政委城建科能直接办理的有 7项:

一、(一)项目名称: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公园条例》第25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土地的。

2、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六)提交的材料:

1、**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申请书;

2、**市**区规划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项目工程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十)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二、(一)项目名称: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区范围内建设各类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许可。

2、新建或临时架设架空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搭挂线缆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合杆的规定。

3、具有书面申请。

4、具有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

5、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维护协议。

(六)提交的材料:

1、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架空线路建设申请表》:建设单位的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起止点位置、路径长度、线缆长度、线缆数量、线缆容量、电杆数量、附属设施名称及数量)、计划开工时间、工期;临时架空线的使用天数、拆除时间。

2、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须由专业部门绘制,内容包括:在1:500地形图上绘制架空线路总平面图、1:100的带有道路横断面的线路断面图;图中须表明拟建线路与周围现有各种架空线路的关系。

3、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维护协议。

(七)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三、(一)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条件的依据:

1、**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1994年第2号《**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2、**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七)提交的材料:

1、临时设施占道申请(包括:占用道路位置、范围、性质、时间、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占道原因等);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八)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四、(一)项目名称: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六)申请条件:

1、掘路施工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等);

2、已取得有效的规划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

3、设计完成工程图纸(包括:城市地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

4、有切实可行的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条件的依据:

1、《**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城市地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

(九)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二)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五、(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

2、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

3、符合**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190-202_);

4、符合《**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行指标》;

5、符合《**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6、符合《**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7、符合《**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六)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中标文书或建设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规划平面图(1:500蓝图或复印件);

4设施工程质量的合格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环卫设施的平立剖图(1:100蓝图或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六、(一)项目名称: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园竣工验收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公园条例》第2、18、19、34、36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属于公园用地,并且范围明确;

2、对公众开放,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

3、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

4、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5、具有《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设施;

6、公园面积在10000 m2以上。

(六)提交的材料:

1、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申请表;

2、公园总体规划方案及工程竣工图;

3、公园绿化规划设计方案;

4、公园所有者及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5、公园有关绿化、服务、园容卫生、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九)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七、(一)项目名称: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市**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符合**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3、填写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

4、经规划批准的平面图(A3纸);

5、夜景照明建筑总平面图(A3纸);

6、建筑立面图(A3纸);

7、建筑剖面图(A3纸);

8、建筑物实景白天照片式效果图(A3纸);

9、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设计、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施工安全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夜景照明构思;

13、照明方案、设计说明(A3纸);

14、灯位布置图;

15、照(亮)度、光色计算分布图;

16、控制眩光方法;

17、平日、节日、重大节日效果图(A3纸);

18、照明器材明细和技术资料;

19、重点部位灯具安装方法、结构示意图及说明(A3纸); 20、供配电系统及控制原理图(A3纸);

21、节能措施

(六)办理程序:受理 → 审查 → 决定→ 送达和备案

(七)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八)费用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附件11:用地批准

一、用地单位持市(区)国土局预审批复向发改委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批复和规划审批。

二、用地单位持上述预审批复、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材料到区国土分局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三、区国土分局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一)区国土分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用地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用地单位提供的发改委或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和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

(四)区国土分局的地质灾害认定表

(五)区国土分局的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六)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七)用地单位提供的勘测地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

(八)用地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证明

(九)用地单位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用地单位提供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区国土分局的土地情况调查表

(十二)区国土分局代区政府撰写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十三)区国土分局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四)区国土分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五)区国土分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需要调整的免。

(十六)区国土分局的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十七)区国土分局的公示、听证情况说明

四、区国土分局将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材料组织齐全经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缴纳有关税费并落实征地补偿费依据:市政府令148号;京国土房管政(202_)716号

六、市国土局下发市政府用地批复。市国土局在用地单位缴齐各种税费和征地补偿费后将市政府用地批复下发给区政府。

七、区政府收到市政府用地批复后,在10日内将批复内容在被征地的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公告。

八、用地单位持用地批复和相关材料在全部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向市国土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注:办理农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

(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

征用本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附件12: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状态:本局审核市建委备案

七、网上办理情况:**市拆迁信息网 网址: http:/bjchaiqian.bjjs.gov.cn 办理条件:列入本拆迁计划的拆迁项目

在**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按网上审批的程序进行网上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八、办理程序:网络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九、办理部门:**区建委房屋管理科 附件13: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状态:本局审核市建委备案

七、网上办理情况:**市拆迁信息网(网址:http:/bjchaiqian.bjjs.gov.cn)

八、办理条件:列入本拆迁计划的拆迁项目

按网上审批的要求进行网上审批。在**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登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九)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十)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九、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十、办理部门:**区建委房屋管理科 附件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同附件10)附件15:办理征地结案表

一、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三、征地补偿协议书;

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

五、征地补偿款凭证。

第五篇: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最后更新时间:202_年07月13日 已经被浏览 165 次 “城中村”,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这些村落位于城区边缘,虽然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

城中村改造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相应补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近年来,全国一些省市陆续出台的有关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可以找到涉及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内容。归纳起来,基本采用以下三种补偿安置办法的其一或组合:

1、“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

2、“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征用,再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3、“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盈科土地律师团队提供的服务包括:

1、提供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2、提供城中村违法建筑拆除情况下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3、为“村改居”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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