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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写作技巧

行政答辩状写作技巧



第一篇:行政答辩状写作技巧

行政答辩状写作技巧 行政答辩状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规性文件,行政答辩状写作技巧,范文《行政答辩状写作技巧》。”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起诉(或上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答辩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在第一审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一是在第二审中,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上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驳。

第二篇: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住所:徐州市静业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葛梦婷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召鹏乔莹职务:律师

答辩事由:

因陈宁祥诉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陈宁祥提前退休的决定》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陈宁祥于202_年通过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请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二)我局作出不同意原告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理由主要有:

(1)、我局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条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于:原告与单位所签的《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协议》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使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它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强行性规定,我局严格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无权依据此条协议作出允许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2)、我局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第二条诉讼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形主要包括:

1、因病提前退休,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很明显原告不符合此项情形。

2、政策性提前退休,即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办理政策性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显然原告也不符合此项情形。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发{1993}120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当分别满足以下2个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及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第2条规定: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之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得参照。因此,依据《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文件的规定,纺织工业部将粘胶(包括已试行的工种)、晴纶,涤纶、棉纶、丙纶有毒有害作业纳入了提前退休工种。显然,原告作为徐州市印染厂的一名电气焊工,不属于以上所列的特殊工种名录,其所持有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其就是一名特殊工种劳动者,而只能证明其有上岗操作的权限,在纺织行业中不属于特殊工种劳动者。

因此,原告陈宁祥引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法无据,他本身已被排除于特殊工种的名录范围之外,必须同时满足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条件和该条之规定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提供的事实理由我局不予认同,我局认为作出原告不可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此致

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202_年12月7日

证据清单:

第三篇: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所在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此致ΧΧ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份答辩人:年月日s0100

第四篇:行政答辩状格式[范文]

行政案件的答辩状,与其他答辩状在格式和写作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它分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标题也可只写<<答辩状>>;双方当事人基本概况。

(2)事实与理由部分.这部分要从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用证据和法律进行答复和辩驳,从而提出观点和要求。

(3)尾部.包括二审法院的名称,答辩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附实例如下,供参考。

行政案件被上诉人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地址:XX市X区X街X段X里X号。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区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系X区工商局副局长,现住X市X区X街X号,办公室电话:XXX,邮政编码: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所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与《XXXXX》第×条第×款之规定相违背,应当受到罚款处罚。我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经济合同时,发现上诉人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贸易活动。我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后,经我局局委会研究决定,给上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并在正式向上诉人宣布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正确,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我局确认上诉人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调查材料)。近年来,上诉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多次违法从事贸易活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曾向X市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问题。其实,他们只是找到XX单位一位领导,这位领导写了一张便条,他个人认为可以经营。但这不属他的管辖范围内的事,况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单位。而上诉人经营范围问题,归我局管理。故X领导的批示无效。其次,我局对上诉人违法经营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即<>第X条第X款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罚,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非法侵害。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

委托代理人:赵X

一九九二年×月×日

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是自然人,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答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因×××上诉答辩人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在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提出答辩人的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份。

行政答辩状文书样式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文书名称“行政答辩状”。

二、正文

1.当事人栏:

在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2.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某因何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例如:“答辩人对原告(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

组织名称)提起(案由,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或者写:“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 提起 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部分。答辩的论点和论据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大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就案情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提出,予以纠正,以正视听。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当明确表示,说明事实没有出入。

(2)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答辩方法:

①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的,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情事实,列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并

适当摘引其相应的条款,进行辩驳,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

被告如果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

②认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先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和法规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③已经发现或者认识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属不当的,在答辩状中不再进行答辩,可以直接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正确,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受诉人民法院将对该项行政诉讼暂停进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撤诉。届时,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诉,也将根据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

①如果起诉状指责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应当依法据理予以驳斥。

②如果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发觉时,应当明确予以提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诉前有其特定的必经程序。对于法定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虽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摘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指出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和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部分撤销,还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辩状中举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并摘引其相应的条款,以供受诉人民法院参考;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应的条款加以复印,连同答辩状附送受诉人民法院。

三、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单位全称;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写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注明年、月、日,加盖单位公章。

3.附项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 份;

(2)证物或书证(名称)件;

(3)(法律和法规名称)复印件 份。

 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因杨某某和李某某诉汉寿县蒋家镇人民政府和汉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杨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杨某

答辩人因杨某某和李某某诉汉寿县蒋家镇人民政府和汉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不合条件,应驳回起诉。

1、错列被告

《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均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的,执法主体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人民政府。即使本案第三人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理,也不应直接由人民政府处理。

2、第三人不明确

按诉讼法的规定,诉状所列全部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应是明确的。起诉人在诉状中所列第三人为:“杨征钦(未成年人)其父杨小东”,似乎杨征钦是第三人,杨小东是其代理人,又似乎杨小东直接就是第三人;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三人似乎又是杨征钦。

3、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起诉人与答辩人一方已因相邻权纠纷,已经历三次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_年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起诉人无权就相邻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4、起诉时间未到。法释(202_)8号第39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现,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超过60日不履行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从诉状中一看便知,显然本案不满足这一条件。

二、本案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而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城乡规划法》从202_年1月1日起才施行。本案建房事实发生在此之前。能不能处罚第三人,怎样处罚显然属实体问题。依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城市规划法》。

三、本案正确的行政处理结果。

《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怎样进行处理作了规定,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怎样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

1997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湖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法规的第37条规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补办手续。

所以,本案正确的行政处理结果应是由城市规划责令补办手续。

四、起诉人请求不当。

1、起诉人的请求违背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原则。即使起诉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也只能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权利,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但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的途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

2、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犯。生效判决书已认定起诉人的所谓相邻权已通过给付对价的方式予以放弃。起诉人不侵占他人的土 地,又何来相邻权受侵害一说。

五、本案不宜由中院直接审理

如前所述,汉寿县人民政府显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似乎也不属在常德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不宜由中级法院直接审理。

据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行政答辩状

附件二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王梦阳,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刘艳娜,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关于金秋慧,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起诉我单位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案提出以下答辩:1996年9月16日原告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时,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本校决定对金秋慧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金秋慧办理退学手续。给金秋慧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金秋慧所在的学院。至此,金秋慧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金秋慧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金秋慧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金秋慧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金秋慧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金秋慧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梦阳,校长

19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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