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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5篇)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5篇)



第一篇: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1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重新聘用的;

(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

(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五、下列情况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

(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六、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竞聘同类别岗位时,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本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七、跨岗位类别竞聘的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跨岗位类别竞聘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转岗竞聘的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其中,首次竞聘正县(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1.五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5.九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6.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工勤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

八、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一般程序。

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上岗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竞聘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确保职工充分了解竞聘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综合考评。依据竞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特点,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考核、述职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公布综合考评成绩。涉及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还可组织专业技术水平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聘任。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列入考察对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赞同票未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50%以上者,不列入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人员资格审查、综合考评情况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择优确定竞聘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选。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和考察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九)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应在竞聘上岗完成后的次月底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聘用结果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竞聘结束后,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九、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简易程序。

竞聘岗位报名人数不高于竞聘岗位数、不涉及单位领导与非领导之间的同类同级岗位调整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新设或变更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可按照以下简易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对经资格审查符合岗位条件的竞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开展民主测评,并对赞同票过半的竞聘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察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十、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

(一)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评分和评判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

(三)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具体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的单位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竞聘上岗的,一经查实,由同级人社部门作出宣布无效和责令纠正的处理决定,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按照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成人发〔2004〕10号)中的《成都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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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聘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聘用的选人用人方式。规模小、人员少且属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竞聘上岗工作。

第三条 竞聘上岗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与能力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出缺,需要在现有工作人员中产生人选的;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变更后,重新实施人员聘用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工作人员聘期期满续聘的;

(二)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拟竞聘岗位数额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聘的岗位。

第六条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上两个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竞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管理岗位竞聘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属事业单位:

(一)七级职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八级职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九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竞聘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竞聘条件除按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

5、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五)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一)技术工一级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工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其他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除管理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七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上工作5年以上;

(二)八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九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只能竞聘九级、十级职员岗位,除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外,一般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并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破格聘用的人员,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参加竞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内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参加市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竞聘到管理岗位,资格考试合格有效期为2年。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事业单位须于每年12月份将符合竞聘资格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组织、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竞聘条件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各区(县)组织、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竞聘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同意。

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二)发布竞聘上岗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竞聘;

(五)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七)核准;

(八)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制定,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竞聘

岗位、竞聘范围和对象、竞聘条件、聘期、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发布竞聘上岗信息,发布时间距离竞聘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聘上岗信息应载明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竞聘人员。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竞聘实行量化评分、综合遴选的办法,具体可按“考试——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的步骤进行;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的单位,可按“绩效考评——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的步骤进行。

(一)“考试——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有关要求:

1、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

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以100分制量化计分,一般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面试可根据行业、专业、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述职演讲、专业技能测试、实际操作测试等形式和面试小组、大评委制等考评方式,面试小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

2、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在本单位全体职工中进行,单位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应全部参加,超过100人的可适当缩小范围,具体范围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民主测评按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总分设定为100分。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可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分层次、定权重进行计分。

3、确定拟聘对象。拟聘对象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综合遴选的方式,竞争者的考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一般按照6:4的比例计算总分,领导班子依据总分由高到低,集体研究确定拟聘对象。

(二)“绩效考评——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有关要求:

1、绩效考评。根据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对竞争者岗位绩效考评的情况,以100分制进行量化评分。

2、民主测评。与上述民主测评形式相同。

3、确定拟聘对象。拟聘对象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综合遴选的方式,竞争者的绩效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一般按照7:3的比例计算总分,领导班子依据总分由高到低,集体研究确定拟聘对象。

第二十条 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及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没有影响聘用情形的,由事业单位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审核表》(见附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再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区(县)组织、人社部门应将核准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聘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予参加竞聘上岗。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对竞聘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或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竞聘上岗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第三篇: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

(2017年12月27日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为做好本站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站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或符合条件人数多于设置岗位职数等情形之时,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一年一聘。所有竞聘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所有条件。

二、所有人员必须自觉执行职称聘任宽予政策,取得高级或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占用相应岗位职数聘任的,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当年,必须无条件聘到下一层级或等级岗位,次年自然享受政策聘任到相应层级或等级岗位,不占用岗位职数,不影响后来人员。

三、所有人员按照从高到低的层级或等级顺序选聘,从高级(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自上而下、逐级选聘。在相应层级或等级岗位落聘的人员,就近竞聘下一层级或等级岗位。

四、同一层级或等级取得职务资格的人数少于设置的岗位职数,按照先取得高于职务资格者→后取得高于职务资格者→先取得相应职务资格者→后取得相应职务资格者的顺序选聘。

五、同一层级或等级取得职务资格的人数多于设置的岗位职数,实行轮流聘任,一年一轮,按照先取得高于职务资格者→后取得高于职务资格者→先取得相应职务资格者→后取得相应职务资格者的顺序轮聘。

六、同时取得相同层级或等级职务资格的人员竞聘同一岗位,按照工龄长者→年龄大者→学历高者的顺序选聘。

七、履职考核优秀名额的评予突出品德、能力、出勤、业绩和廉洁,兼顾需要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的人员(按照履现职年限长短的顺序轮评)。

八、本办法经本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过半数人员同意即为通过。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拒不执行者视为自动放弃聘任。

九、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根据上级政策调整适时进行修订。

十、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同意签字:

第四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xxx〔2011〕xxx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七条

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四)根据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上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职员的具体条件是:

(一)四级职员以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五级职员: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六级职员: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五)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七)十级职员: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 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是:

(一)正高级一级、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正高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四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正高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副高级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六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在七级岗位工作满6年,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副高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七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副高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中级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九级岗位工作满4年,或在十级岗位工作满8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八)中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十级岗位工作满4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中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初级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初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员级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原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三条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具备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机构,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聘用工作机构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竞聘;

(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五)公示拟聘人选;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竞聘可以根据岗位特点以及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岗位聘用的,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竞聘方式

第十九条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其中,普通工岗位一般采取直接考察方式进行。

竞聘较低等级的岗位可以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简便易行的方式进 行。

第二十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能力等,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试题由主管部门委托区内外专家命题。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在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面试试题由主管部门委托区内外专家命题。

第二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同行评议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水平在单位同行中的公认度,强调学术技术或者技能的实际运用效果。

同行评议应当在本单位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工作人员范围内,采取填写评议表的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二十四条

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主要通过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方面取得的成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全面评价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者技能水平。

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应当由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答辩、评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分析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破格参加竞聘。

破格参加管理岗位竞聘的,任职年限可比规定年限少一年。破格参加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岗位竞聘的,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等级岗位考评(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近两个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近两年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参加竞聘上岗。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 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公开竞聘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程序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办法。

第四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经市人社局核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岗位,首次实施时,应在单位内部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通过竞争确定岗位聘用人选:

(一)因机构编制调整的;

(二)现有人员超过岗位设置限额的;

(三)聘用合同履行期满后续聘的;

(四)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

(五)新增加岗位或现有岗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六)原按规定停薪留职、离岗等期满回单位人员以及待聘人员需重新定岗的;

(七)其他需要竞聘上岗情况。第七条 下列岗位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和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管理的岗位;

(二)所需资格条件特殊不宜竞聘的岗位;

(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八条 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进行竞争选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将竞聘上岗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规范之一。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全员竞聘上岗。

第三章 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守工作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上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第十一条 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

(一)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四级职员岗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八级职员以上管理岗位初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初聘任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职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

1.正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副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任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首次竞聘时在七级岗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可直接竞聘五级岗位)。

3.中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任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首次竞聘时在十级岗位工作满6年以上可直接竞聘八级岗位)。

4.助理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其他条件:

1.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中最高层级岗位一般应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中的第一线岗位; 2.资格要求:专业技术各岗位等级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须按获得职称资格当年的政策规定取得有效成绩(符合免试除外)。

3.继续教育:按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必须累计达72学时以上(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须达20学时以上。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与所竞聘岗位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竞聘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试。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试。

(四)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虽未达到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条件,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可按实际需要,破格参加上一等级岗位竞聘。国家和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第十五条 竞聘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应符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规定的条件,一般应实行逐级竞聘上岗。对于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按人员管理权限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越级参加上一级岗位竞聘。

第十六条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行政领导)岗位,允许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允许具备一定条件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条件和办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按人员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竞聘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工作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事前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竞聘上岗可实行岗位竞聘,也可先实行同级同类岗位聘用资格竞争,再由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进行岗位聘用。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做宣传发动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每一岗位的竞聘人数一般不得低于3人。

(五)综合考评。依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专业水平和实际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应予以公布。

综合考评一般分类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应结合实际,采取同行考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技术能力考核等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竞争办法。行政领导岗位、管理岗位的竞争,应采取考试考核、演讲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群众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聘用。

(七)组织考察。根据综合考评、民主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人数一般多于岗位聘用人数。

(八)聘前公示。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人员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九)岗位聘用。通过公示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应按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依次有序进行。特殊情况,报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其工作程序可结合实际适度简化。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竞聘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人员实行任期制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竞聘上岗的人员按新的岗位职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开展竞聘上岗应在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监督。

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由本单位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应严肃纪律,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的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违纪事件,杜绝竞聘上岗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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