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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人数]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直接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县乡两级行政指导机构职责]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依法作出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七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十九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投票选举前,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并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指明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领取《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二十九条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如果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暂缺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推选或者选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人监督交接或者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控告、检举,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新华网河北频道(2011-10-19 09:39:33)稿件来源: 河北日报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乡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村“两委”换届选举意见等,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有一名妇女委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党组织的建议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十二条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预选方法参照正式选举的有关规定执行。

候选人放弃资格的,应当由本人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不足名额,按照预选结果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第十三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十四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当场推 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选举时,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一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七条 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

第十八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每一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

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第十九条 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监票人到其住所进行投票。流动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第二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能够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无效票和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由监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获得过半数选票 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但是,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再另行选举。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主任、副主任按照各自职务的得票数确定其当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之间是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一人。

因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按照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未达到三人的,是否继续进行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作移交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 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自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组织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 表决。

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九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职务: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

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有前款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查请求。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镇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为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特别定选举办法。

一、本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镇下派换届选举指导小组为换届选举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宣布选举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3、确定和培训工作人员;

4、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5、组织选民酝酿,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组建,公布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

6、组织好选举,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7、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二、村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

三、村委会的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所提名的候选人必须具备自觉遵守党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社交能力,在任期内能长期不间断在本村任职等基本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是根据初步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和统计,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在选举日期前五天向全村公布。

四、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律采用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

五、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人除外。

六、选举大会的选举分 种选票,各种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选举时,设总监票1人,总计票1人,监票人2名,唱票人、计票人各1名,以上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不能担任监、计、唱票工作人员),在唱票过程中,必须做到一票一唱一计。

七、选举时,设中心会场一个,另设 个流动票箱。负责流动票箱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每个流动票箱必须由3人以上担任(候选人和候选人主要亲属不能担任)。写选票时,同意的在其姓名前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的划“X”,如另选他人,就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栏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面的空格内划“O”,不划任意符合的为弃权。

八、在选举大会主会场设有秘密写票处,对不能划票的选民,安排专人代理划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到场选举时,可以委托他人,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后才能代写选票,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

九、投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箱检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则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没有作任何标记的为弃权票,对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选票确定为无效票。

十、本村过半数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选民参加选举,选举大会才能举行,选举才能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到会选名的过半数选票时,可暂由一名得票多数的候选人主持村委会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补选。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选举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由选举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

十二、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后通过,才正式行使。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 日

村第六届村委会选举大会主持词

村民同志们:

一、宣布大会开始

我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今天的选举大会,我宣布 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现在开始。(鸣鞭炮、奏乐)

为保证本次选举顺利进行,我宣布大会纪律:

1、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顺序坐好,不得随意走动和擅自离开选举会场,遵守大会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2、各位选民要珍惜民主权利,投出庄严的一票,选好村民委员成员,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

3、各位选民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行使民主权利,有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破坏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纪律,希望选民同志们自觉遵守,共同把此次选举大会开好。

二、清点到会人数。

本届选举,全村共有选民 人,经清点,参加本次选举大会到场到会 人,流动票箱投票的 人,办理委托投票的 人,总共 人,超过本村选民数的一半,大会可以继续进行。

三、奏国歌。

大会进行第三项议程,全体起立,奏国歌。

请坐下。<本项议程是指有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正沟村、金珠店村、花坝村、长春村、金珠店街道、佐龙村等村>

四、现在我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二位同志为村主任候选人,二位同志为副主任候选人,同志为委员候选人。

五、宣读我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读,举手进行表决。

六、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同志为总监票人,同志为总计票人,同志为计票员,同志为唱票员,同志为监票员。现在进行表决(举手通过)。

七、讲解选票划法。

请总监票员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划法。

村主任的选票是红色的,票上有两名候选人,只能选一名,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划“O”,在不同意的姓名上方划“X”,若对这两名候选人都不赞成,在这两名候选人姓名上方划“X”,在其后面的空格内填写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划“O”。

副主任的选票是绿色的,划票方法同村主任选票的划法一样。村委会成员的选票是黄色的,划票方法基本上同前两种选票一样,不同之处就是看本村选几个委员,作划票标记就不能超应选额。

八、请各位工作人员进入各自的工作岗位,开始分发选票。

九、参加今天投票选举的选名共 名,发出选票 张,在流动票箱投票的 张,发出的选票数与参选人数相符,现在开始划选票。

十、请总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

十一、开始投票(流动票箱提前进行,流动票箱全部到会场后才能举行投票)。

十二、秘密划票。

选民领取选票后,请进入秘密写票间划票,写票间只许1人划票,其他选民包括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围观。

十三、销毁剩余选票。

请总监票员将剩余的选票当中销毁。

十四、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现在我宣布,经清点,今发出的选票 张,其中大会主场发出选票 张,流动票箱登门入户发出选票 张,发出选票和收回选票相符(或少于发出选票),共收回选票 张,这次选举有效。

十五、检验选票,公开计票。

选举工作人员认真负责逐张检验每张选票,整理出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

在主会场,在大黑板上唱票、计票、监票,做到一票一唱一计,且在两名监票员监督下。(可用黑板划“正”字的方法进行计票)

十六、当场公布结果。

主任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主任。

副主任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员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

十七、现在由 同志向当选的同志颁发当选证书(鼓掌并鸣炮祝贺)。

十八、当选主任或副主任讲话。

十九、宣布休会。

二00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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