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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

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



第一篇: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

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客户定位1、30天—65周岁;

2、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

3、追求快乐的理财和轻松的生活;

4、有闲置资金,有一定的保障需求。

二、产品定位

Wonderful,稳稳当当得财富

固定收益有保证

年年分红添收益

三、产品介绍

四、投保示例

李先生,45岁,投保中意“稳得富”保险理财计划,一次性交费10万元,他的保险利益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王先生可享有的利益具体如下:

收益演示:

累计现金红利:3857元(高); 2363元(中);868元(低)

注:以上利益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五、投保指引

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 保险期间:5年

六、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两年内自杀;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残;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导致死亡;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由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篇: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客户定位

1.30天—60周岁;

2.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

3.追求快乐的理财和轻松的生活;

4.有闲置资金,有一定的保障需求。

二、产品定位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健康+储蓄+享受

尽享人生 幸福年年

用微笑的心情,托起明天的希望

三、产品介绍

四、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外企职员,有着一个温馨的三口之家,家庭收入稳定,王先生想寻找一种既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又可以享受资金增值的理财产品,以储备一笔财富,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经过细心比较,王先生选择投保“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10年交费,保险期间为20年,每年交费3万元,王先生可享有的利益和保障有: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保单年

实际年龄(保单

(保单初)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期交保费

利益(保单末)非因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60,0009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30,0003,600360,0003,600390,0003,600

生存给付

现金价值

满期金(不含当

期生存金)12,750 32,730 54,630 78,360 103,410 129,810 157,620 186,930 217,770 250,230 255,210 260,370 265,710 271,260 276,990 282,930 289,110 295,500 302,130

446 970 1,709 2,674 3,877 5,331 7,048 9,042 11,326 13,701 16,171 18,739 21,408 24,182 27,065 30,060 33,172 36,405 39,76

4222 785 1,706 3,005 4,702 6,817 9,373 12,392 15,898 19,915 24,092 28,435 32,950 37,643 42,521 47,590 52,857 58,330 64,01

5318 1,123 2,441 4,300 6,728 9,756 13,414 17,735 22,753 28,503 34,482 40,698 47,160 53,877 60,858 68,113 75,652 83,485 91,62

2低

累计红利(保单末)

度 末)1 2 3 4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50

120,000420,0003,600150,000450,0003,600180,000480,0003,600210,000510,0003,600240,000540,0003,600270,00057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

300,000600,0003,600309,00069,921 100,075

生存给付:每个保单末即可领取生存金3600元,王先生选择放在中意累计生息。满期领取:本金300,000元+满期奖励9,000元+累计生存给付72,000元+累计红利(100,075元(高);69,921(中);39,764元(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所交保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累计所交保费

意外全残:若不幸发生意外全残,则豁免所有未交的保费,保险利益不变。

注:以上利益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五、投保指引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交费期限:5年交、10年交 保险期间: 10年、15年、20年

六、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入狱;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7)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有报酬的体育运动;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不包括棋类运动员);被保险人参加在洞穴、极地、火山、冰川、森林、峡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山峰、蹦极跳、跳伞、拳击、摔跤、武术和跆拳道运动;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14)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

由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篇: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说明书(精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付、年交、半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篇: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2_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目 录】

【条 款 内 容】

2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

每期保险费经过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43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责任。

3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提前满期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贺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五篇: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理财规划师:邱静媚

咨询电话:***

QQ:1202008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2_-11)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不满56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本合同保险金额

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1页 保险理财规划师:邱静媚

咨询电话:***

QQ:12020080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分红和终了分红。2.5.1分红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2页 保险理财规划师:邱静媚

咨询电话:***

QQ:12020080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并非完全相同。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3.7满期养老年金转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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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准确定。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3.8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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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7.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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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6.4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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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5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6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6.1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feisuxs)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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