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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篇: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环发[202_]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_〕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

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

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2_〕114号)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环发〔202_〕114号 【发布日期】202_-07-28 【生效日期】202_-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发〔202_〕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_〕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第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 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第九条 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和上一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章 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2_]1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非持证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其监测工作的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分析类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方式与第八条现场考核方式相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其结果可用于自考认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共三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首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监测人员还须进行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计量基础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等)和基本操作(天平称量、滴定或皂膜流量计校准三项)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项目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第八条

项目理论考核分为三类:监测分析人员项目理论考核、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和综合技术人员理论考核。

(一)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监测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项目分析测试方法原理、结果计算、干扰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二)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数据合理性分析等。

(三)综合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数据的传输和管理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数据合理性分析、数据分析评价方法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申报遥感解析项目时加考遥感解析技术。

第九条 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第十条 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基本技能操作演示、样品测试和自考认定(本单位内部对拟持证人员考前技术培训和业务能力的考核认定)项目现场抽查。

(一)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采取100分制评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且从事监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监测人员可以申请开卷考试。

(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

样品考核后必须现场向考核小组提交考核结果汇总表(附原始记录)。一周之内提交正式报告,届时不能提交者此次考核结果自行作废。现场考核用原始记录自行准备。

(三)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并填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第十二条 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条件:理论考试、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均为合格。

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自考认定抽查的考核项目不合格,则评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考核计划,并提前3个月将考核计划汇总后报省环境保护厅。

考核计划包括辖区内参加考核人员名额、计划考核项目、参加考核计划时间、《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项目,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指定组长,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的多少确定。考核组一般由3~5人组成,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

第十五条 考核组长审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根据考核基本要求和被考核人的申请项目,组织考核组确定理论考试试题以及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和具体日程安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两周向考核组提交《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第十七条

考核组确定自考认定项目的抽查内容,至少在现场考核前三天通知被考核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自考认定项目的5%。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和自考认定抽查内容,制定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九条

考核组按照考核计划实施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编写《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审查《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考核组长将纸质文件(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审定《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省环保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环保局具体实施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市级环保局将具体实考核情况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审核确认后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第五章 合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间至少进行一次持证上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并通过持证上岗考核合格后,颁发新的证书。

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由主考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发密码考核样、现场查看报告,操作演示等方式进行。

持证五年期间一直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经过质控密码样考核复查或参加能力验证、比对结果合格的,可视为抽查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证3至6个月、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扣证期间视同未取得合格证。

(一)未取得合格证或超越本人持证范围独立开展监测分析工作者。

(二)未取得合格证而从事综合分析和质量管理类岗位工作者。

(三)不服从本单位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的纠正和管理,使不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工作继续进行者。

(四)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第二十五条 被扣证人员必须就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提交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合格证使用或者要求进一步整改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持证资格,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三)五年中抽查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 持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注销)其所持的合格证或项目:

(一)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开展的项目;

(二)工作调离,离开环境监测岗位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技能,鼓励行业、企业环境监测人员申领上岗合格证,相关行业、企业应予以支持,具体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四篇: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准备工作

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准备情况

1.制定工作计划

202_年3月制定持证上岗考核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进度,成立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组,确定人员职责分工。2.组织理论考试

分别于202_年5月和202_年5月2次参加环保厅组织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理论考试,有15人通过了分析技术和现场监测理论考试,2人通过了分析技术理论考试。

3.现场考核报名

202_年10月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确认考核认定项目,填写《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监测项目一览表》,涉及17人共计60个项目的现场考核项能力认定申请,并确定了自考认定方式和建议现场考核方式,形成申请总表。3.人员培训与方法确认

202_年10月~12月根据申请表的具体内容准备方法标准受控文本,组织人员进行采样、分析等基本知识进行培训,同时分析人员对基本理论知识进行复习,包括分析方法的原理、适用范围、干扰物的消除、仪器的使用条件、实验操作注意事项等;在实验室练习基本操作技能,准备有关试剂和装置,组织相应人员对实际样品和标准样品进行分析,开展方法确认工作。4.自考认定

202_年12下旬,根据申请的项目采购准备相关标样,监测分析类人员针对自己报考的每个项目,采取实样测试、留样复测及加标样品测试等方式进行对每个方法进行100%自考认定,并将证明材料按人整理成册提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质量科。

5.现场考核报名与准备工作

自202_年12月底提交自考认定材料后,及时考核专家组组长沟通联系,确定现场考核时间。协助准备现场考核工作用表。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通过审核后,收到专家组长根据申请表制定考核计划后,及时把现场抽查内容和考核方式反馈给参与考试的分析人员,并按照考核组成员分别形成现场记录表,供现场考核记录用。

第五篇: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程序

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程序

(一)申报

在考核系统里申报并提交,申请表参照模板填好给我;提交认定完整、认定方式正确的自认定材料给我们,申请总表参照模板填好给我。

用考核系统申报持证上岗的相关信息,报完提交后告知我一声。

1、持证上岗考核管理系统网址

http://182.254.130.64:8080/OnlineExam或直接访问http://www.feisuxs/,都是一样的。使用ie9浏览器,或使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

2、请您选择“报考单位报考人员”进入。(1)用户名和密码

请向我站索要,不要修改,不要把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外泄。(2)申报方法数限定

每次考核、每个申报人申报方法不超过50个;信息和报考项目方法,核对确认后提交,因为系统稳定性原因,提交后如果无审核问题,原则上不返回。(3)申报信息和步骤

申报过程中,请务必把单位基本情况认真填清楚,否则打印出来考核报告会信息不全。

申报步骤

步骤一:申报参加考核人员注册。不要在使用软件时改动任何密码。步骤二:考生报名,选择好要申报的项目和方法,上传正确的身份证号和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要正规证件照,大小不超过100K;请大家按照要求上传,传照片的时候图片名称写成这种格式pic+身份证号+.jpg。(4)添加新方法

申报过程中,请仔细查找,只有本系统监测方法库中没有的方法,即下拉菜单中没有的方法,才能作为“新方法”填报,否则审核不能通过。碰到要添加新方法,请汇总列表发给我咨询确认后,再添加到系统。(5)免考项目

三个自然年内,在目前单位通过能力验证项目,参与能力验证人员可免考该项目。如果满足条件要免考,申报时在备注时不要填写任何文字,直接单独列表提交给我们,并在现场提供相关整套资料证明。

(6)上岗证申报不受理内容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环发〔202_〕2号,第十九条“从事辐射、机动车尾气和油气回收监测活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辐射、机动车尾气和油气回收)三类中的项目不受理。

(室内空气类)不受理。(生活饮用水;土壤农业林业方面的项目等与污染源和环境质量无关项目或方法,或者无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项目和方法;生物类与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项目和方法)不受理。

噪声中的噪声源、车辆船舶噪声、铁路边界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水中肉眼可见物不受理。

如确定不了,请单独列表发给我们审核后,再添加到系统里。(7)自动运维

申报自动运维的,按照发给你们的参考表,根据你们单位在我省开展的运维的实际情况,填写好申请表发给我。审核后再到系统申报,以免错误太多。(8)方法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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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方法库中的部分方法,一个方法可以测试多于一个项目或目标化合物,此时,原则上,方法中涵盖的项目应一起申报,不能只报其中的部分项目,因为理论考试不便分项目命题。

例如: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ICP方法测定金属等。①挥发性有机物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_年),不得将乙腈化合物单独进行申报,不得按照新方法申报为:乙腈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_年)。②重金属项目应按照下拉菜单中提供的项目名称和方法进行申报,“铝、锑、砷、钡、铍、硼、镉、钙、铬、钴、铜、铁、铅、锂、镁、锰、钼、镍、钾、硒、硅、银、钠、锶、铊、钒、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1.4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GB/T 5750.6-202_)”不能单独申报其中某一项或部分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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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系统监测方法库中包括了《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B类方法和少数C类方法。A类方法不得申报,因为其与标准方法等同,应该申报标准方法。其他C类方法按照“新方法”申报。

*

3、本系统原则上以《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为准,只有第四版中没有的方法才使用第四版增补版。

(二)自认定

1、目的

为使每位申报考核人员熟悉熟练申报的项目和方法,现场考核前,被考核方应组织培训、考核,将所有项目方法100%自我认定,并进行记录形成自认定材料,以便能做到现场考核时心中有数,充分掌握巩固理论知识和操作水平。

2、考核方式

自认定考核方式有:标样测试,加标测定、留样复测(应该有原来的监测报告或结果)、实样测试(应该是完整的监测过程)、人员比对、操作演示(不能用提问代替),现场提问不作为单独考核方式。

3、材料内容

自认定材料每人分别逐项做并独立提交。自认定材料包括(1)自认定考核组安排及时间安排(2)理论考试试卷并判分(3)标样测试、加标测定、留样复测、实样测试、人员比对的自认定方式,请提交原始记录表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表附机打记录、图谱等(4)操作演示提交现场考核记录,反映现场操作、理论提问的情况。(5)新方法确认资料:至少包括方法检出限测试并反映过程(覆盖方法,每个方法可以申报人一起做一份),精密度、准确度至少分别选择一种方式做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申请表和申请总表

1、申请表

申报完就可以在考核系统中导出excel申请表,在表格最后加 被考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被考核单位(盖章):

后打印一份放入自认定材料档案。(范例见附件1)

2、申请总表

在系统中导出的excel申请表基础上,增加自考认定方式、建议现场考核方式两列,形成申请总表。用红色标注扩项目,蓝色标注新方法变更,紫色标注扩方法。(范例见附件2)

建议现场考核方式填报要求:*每位申报考核人员每大类抽考比例大于30%,并且每位申报考核人员应覆盖申报的方法类型、仪器类型。选取抽考项目和方法,覆盖申报人申报所有的方法类型,电化学法、分光光度法、滴定法、生物培养法、LC、LC-MS、GC、GC-MS、ICP、ICP-MS、重量法等。每个人标样测试项目尽量涵盖各种类型,原则上有环境标准样品的,都应尽量标样测试;

*现场考核方式有标样测试、实样测试、留样复测、加标回收、操作演示。

(四)现场考核准备和配合

1、申请表

准备两份正式(签字盖章)申请表,现场考核时给组长带走。

2、配合准备(1)确定联络人

对应现场考核每位专家,确定好对应的联络人,一位专家最好对应一位联络人,联络人全程配合专家工作。现场考核前将对应名单、联络人电话,电子版给我。(2)现场考核分组

对应每位专家可能人员有重复,为做到现场能顺畅考核,应做好考核申报人员分组,以每半天为单位进行分组。现场考核前将分组电子版给我。(3)现场样品准备

标样测试样品做完后留样现场抽考;准备好现场考核时,实样测试、留样复测、加标回收样品。(4)采样实际操作现场

就近准备好采样类项目的采样实际操作现场(水质、废气要求到企业)。

(五)现场考核

1、系统填报结果

交样后3天内(生化需氧量稀释接种法6天内),被考核单位从报考单位进入,输入标样考核结果值(其中x1是指做出来的结果,如果需要补考,补考后结果填到x2)。

2、原始记录

标样测试、实样测试、留样复测、加标回收项目提交原始记录表和监测报告。标样测试结果请向组长索取考核报告表3,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中数据要与考核报告表3完全一致。如果现场考核时没有给组长两份正式(签字盖章)申请表,请在考核后提交材料时给。

3、向组长索取考核报告表4,根据表4,填报两个统计表,要求跟 考核报告表4完全一致,电子版给我。见附件

3、附件4。

4、存档

准备好档案袋3个,封存现场考核资料,资料存放被考核方备查。存档材料如下:标样测试、实样测试、留样复测、加标回收原始记录表和监测报告;现场考核表;现场考核理论试卷、答案和成绩统计表。自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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